【法律答“疫”】单位要求我们将产品至个人的朋友圈来带动销售,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不发吗?

25.03.2020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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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4

  单位要求我们将产品至个人的朋友圈来带动销售,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我可以不发吗?

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孙学财

 

  一、员工本人朋友圈不属于单位的销售“柜台”。毋庸置疑,微信朋友圈不是商业圈,是个人专属的社交空间,单位强制您宣传、销售单位商品,一是为弥补疫情期间给生意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此方式“拓宽市场”;二是充分利用单位行政上的管理权限,要求员工“服从指挥”。对此,单位这种作法不当,甚至存在违法,您有权利拒绝单位这一强制性要求。如果您已把单位所销售的商品发进了本人朋友圈,并使单位从中获得了利益,可以向单位主张补偿,如果达不成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以维护本人及同事的合法权益。

   二、拒绝为单位发朋友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员工进行签订劳动合同时所签署的岗位职责范围以内的活动,但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要求却违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对于单位要求通过发朋友圈销售商品的行为,用人单位强制员工发朋圈销售商品,如果并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当中约定内容,属于用人单位提出了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但前提条件也应当征得对方同意。如果单位以不发就要求离职,是“霸王”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改变劳动合同的。很显然,您拒绝单位在本人朋友圈销售商品,并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单位强迫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可视为要求员工加班。单位强制员工在朋友圈销售商品,已经增加员工的工作内容,如果占用本人法定休息时间,可以依法主张加班费用。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该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单位强制员工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商品,如生意很好,会因为卖货而占用法定休息时间,已属于给单位加班,如单位不能给予补休,员工就可以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主张工资报酬。

   微信朋友圈,大多都有单位员工联系群,单位平时发个通知、送个祝福语可以,但在员工的朋友圈里安排工作存在违法,也不太合适。

时间:2020-03-18 15:41:00新闻来源: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