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不检农药可罚20万

17.12.2016  19:07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学生、托老及养老机构等群体性就餐、网络经营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小经营的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此《条例》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

  《条例》规定,学校实行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学校食堂应当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操作规程,在学校食堂推行安全视频监控、互联网等技术,保障学校用餐安全。

  为消费者检验食品机构将增多

  鼓励取得资质认证、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检验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检验机构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提供食品检验服务。

  消费者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委托,提供食品检验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检农药兽药残留

  《条例》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保证检验所需费用投入,根据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际需要,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转基因等确定为检验项目,未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工作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保健品应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条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的,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按照规定进行明示。

  销售保健食品的,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表明“本产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违者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