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

18.06.2017  02:12

黑继委发〔2017〕5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及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省电力、戒毒、监狱管理局卫生处,哈尔滨铁路局卫生处,委直有关单位及学(协)会,委机关有关处室:

根据《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规定,现将经专家评审确定的2017年第二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公布(附件1),同时将项目实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公布与查询

2017年第二批全省共申报项目234项,其中:新申报项目      197项,备案项目37项。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专家评审,批准项目222项,其中新申报项目185项,备案项目37项目。已批准项目可通过登录“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http://   www.hljhfpc.gov.cn )和“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 http://heilongjiang.wsglw.net )查询或下载。

二、项目举办与管理

(一)获得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有效期为两年,凡当年举办并及时反馈项目执行情况相关信息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可申报备案项目;若当年未举办或当年举办但未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相关信息反馈者,如第二年拟继续举办,需重新申报项目。未申请备案的项目将不被列入当年省级继续教育项目,不授予学分。

(二)各市(行署)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直有关单位和学(协)会等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举办单位的管理和项目举办过程的监管,有效防范、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培训班收取费用要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项目举办过程规范、守法;如违反有关规定,将给予严肃处理。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

(三)各主办单位要主动接受项目举办地市(行署)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管,做好项目的实施与反馈,严格遵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所授学分和项目内容,参会学员完成全部培训内容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获得所授学分。

(四)各地各单位要熟练掌握和使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络操作系统。

三、项目实施与要求

(一)会前通知:主办单位须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省级项目通知、日程发布到“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公布后方可举办(通知发布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15日)。

(二)会后反馈:项目举办单位在项目举办后2周内,将此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在“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反馈,同时在“科教管理平台”录入参会学员学分。

(三)系统反馈内容

1、学员名单(附件2):参会学员要专业对口,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要准确;

2、办班通知;

3、培训日程;

4、考试试题;

5、培训材料使用情况简介(附件3);

6、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附件4):项目举办起止时间要按照实际举办时间填写,“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和“科教管理平台”两个系统填写起止时间必须一致;

7、黑龙江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审核表(附件5):审核表电子版在信息反馈系统下载后,按要求将项目填写完整,再将经逐级审核、盖章的纸质扫描件通过“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进行反馈。盖章的审核表不反馈,学分在网上不予以确认。

四、项目审核与授分

上述材料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经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授予相应学分,逾期不予受理。

五、联系方式

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科教处)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邮编:150090;

电话:0451-85971012   0451-85971022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1、2017年黑龙江省第二批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汇总表

(含备案项目)

2、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员名单(网上填报)

3、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培训材料使用情况简介

(网上填报)

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

(网上填报)

5、黑龙江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审核表

(盖章后的纸质扫描件要上传到网上)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

2017年6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附件
附件:
省委第十二巡视组向省卫生健康委党组反馈专项巡视情况
按照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8月29日,卫生厅
巡视公告
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卫生厅
关于变更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域名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