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制定破产案件配套方案 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方式

14.09.2017  05:21


    新的破产法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接管企业,作为中介机构的管理人将发挥较大作用。牡丹江中院民三庭依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借鉴发达地区的先进审判经验,制订了《关于审理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实施办法》及《选任破产管理人的评分细则》,作为遴选管理人的标准,这样既可以避免单纯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到不具备破产管理人能力或者与破产企业规模不相匹配的机构,不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也避免了择优方式选取管理人使中介机构对人民法院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使破产管理人的遴选既公开透明,又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