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国有粮食

14.06.2014  01:35

购销企业防洪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粮明传〔2013〕9号

 

有关市、县粮食局:

根据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加强重要保护对象防洪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黑讯电[2013]9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已被列为防洪安全工作重点保护对象之一。为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洪安全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洪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在当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抓好当地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洪安全工作。主要领导作为防洪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逐级落实责任,落实专人防护,确保企业防洪安全。

二、迅速彻底排查防洪隐患。要对所属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防洪工作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自身难以消除的隐患,要立即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争取在物资、人员、车辆、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确保隐患及时排除。

三、全面落实防洪工作措施。对沿江、沿河和地势低洼的企业,要专题研究制定并启动应急预案,明确防洪工作措施,定人员、定职责、定时间,加强与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必要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安全转移库存粮食,避免和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四、认真做好值守和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要加强对所属企业防洪值班工作的督导和检查,严密监视重点部位的汛情变化,落实队伍以及车辆、砂石等物资,做好抢险防护准备。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