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粮食

14.06.2014  01:36

购销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国有

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粮储〔2013〕119号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黑龙江新良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黑龙江省天仓粮油有限公司: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和《黑龙江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粮食局

                                            2013年11月20日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工作,形成指导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维护黑龙江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是指在黑龙江省从事粮食生产经营活动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为三个级别,按级管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系统分析、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粮食局负责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并指导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工作。市(地)、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建立本级管理范围内的基础台账;负责区域内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分级实施,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各项工作;指导新建单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新建单位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30日内将其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二章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分级

 

第一节  分级

 

第六条  企业的级别评定实行计分制,根据企业安全管理状况按照评级指标进行打分。评级指标分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二个方面。根据评定结果将企业分为“A级”(80分以上)、“B级”(60~80分)、“C级”(60分以下)三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二节  级别评定

 

第七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直接管理的企业进行初评,可邀请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职责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初评结果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分级结果逐级备案。

第九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安监部门对评级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复核确认结果不一致的,责成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评定,并将结果逐级备案。

第十条  企业对分级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重评申请。仍存异议的可向同级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也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最终确认结果应在7日内逐级备案。

第十一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分级最终结果录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分级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分级评定实行周期复评制度。“A级”单位每3年复评1次,“B级”单位每2年复评1次,“C级”单位每1年复评1次。

 

第三章  级别升降

 

第十三条  日常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限期整改仍未消除的,在评分表中扣除相应分数构成降级的;

(二)发生1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级别下降一级;

(三)1年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含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降为最低级;

(四)日常检查中发现企业出现标准中列为否决项隐患的,级别降为最低级。

第十四条 企业出现应予以降级的,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确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后,7日内逐级备案。

第十五条  因发生事故降级的企业消除隐患后,可向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级别恢复,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7日内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确认,确认后7日内逐级备案。

第十六条  复评时企业级别有升降的,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逐级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改建、扩建及其他基础信息变更时,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在数据库中进行变更,并逐级备案。

 

第四章  日常检查

 

第十八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采取差异管理。“A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适当加以指导管理;“B级”企业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加强指导;“C级”单位是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重点。

第十九条  企业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二十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等级进行监督检查,频次如下:

“A级”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半年检查不少于1次。

“B级”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C级”单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省、市(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管理的情况,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属地安全生产管理系统中。

 

第五章  宣传培训

 

第二十二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A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16学时,对B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0学时,对C级单位人员每年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分级管理工作实行例会制度,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召开1次。

第二十五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年对分级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并将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六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状况,有针对性的联合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指导。对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督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省粮食局对在分级管理工作中积极履职、各项工作指标均达到要求的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八条 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粮食局给予通报批评: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频次未达到要求的;

(二)督查中发现实际检查情况与上报情况不一致的;

(三)在生产经营单位动态管理系统中未按要求填报数据的;

(四)对新建或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上报备案,导致未能及时纳入分级评定范围的;

  第二十九条 对C级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管理。

 

  附件:1、黑龙江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级管理评分标准

            2、黑龙江省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