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下十条禁令 教师有偿补课收受财物等将追刑责

21.11.2017  17:03
黑龙江下十条禁令 教师有偿补课收受财物等将追刑责 - 新浪黑龙江
黑龙江下十条禁令 教师有偿补课收受财物等将追刑责 - 新浪黑龙江
来源: n.sinaimg.cn

  原标题:教师有偿补课、收受财物等涉嫌犯罪 将追究刑责 | 省教育厅下十条禁令

  日前,省教育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细则对突发事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等十种行为下禁令,对违反职业道德涉嫌犯罪的中小学教师,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细则规定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 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 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 学生的和以 侮辱、歧视 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6. 对学生实施 性骚扰 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7. 索要 或者违反规定 收受家长、学生财物 的,或让学生及 家长支付报销 应由教师本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8. 组织或者参与 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 ,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9. 组织、要求学生参加 校内外有偿补课 ,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或为他人、校外培训机构 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

  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对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 细则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细则规定 

  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哈尔滨日报记者: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