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故事】不起诉决定拯救因“一垅地”伤人的农民

01.09.2017  14:20
  当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张某宣布了对他的故意伤害案有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他痛哭流涕:“只怪自己一时冲动,惹下了大祸,感谢检察院给我一个改过的机会。今后,再也不能图一时痛快做犯法的事了。”
  说起来,这起案件的案情很简单,起因仅仅是一垅不到10米长的土地。
  犯罪嫌疑人张某家的地和被害人陈某家的地紧挨着。多年前,两家因为一垅地起了纠纷,张家说是他家的,陈家说是他家的。虽说有争议,可前几年两家顾及邻里相处也算相安无事,这垅地一直由张家种着。但纠纷没有解决,两家还是心存芥蒂。2016年6月的一天,陈某心里有气,就把张家已经种上的地给毁了。
  同年6月12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陈某在滴道区兰岭乡一处乡道上相遇。张某质问陈某:为什么把我家种的地给毁了?陈某没好气地说:“以后你种一回我给你毁一回”。话不投机,二人越吵越厉害。在激烈争吵中,张某返身从自己摩托车后座里拿了一把螺丝刀捅向陈某背部。这时,乡亲们把扭打在一起的二人拉开。当时,陈某没觉得怎样,回到家才觉得喘气困难,家人一看,发现陈某受伤,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鸡西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胸部形成贯通伤,左侧液气胸,第三后肋骨骨折,左肩甲骨骨折,属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鸡西市滴道区检察院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案发后,他能主动赔偿被害人,钱款已全部支付,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为此案属邻里纠纷,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7年3月9日,滴道区检察院为此案举行了公开审查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参加审查。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3月14日,滴道区检察院对张某轻伤害案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办完了,检察官的心里并不觉得轻松。为了一垅地,两家闹到这种地步实在是不应该。如果当初,两家能心平气和地把这垅地的纠纷解决好,就不会有日后的事情发生。一时冲动让陈某受伤遭罪,犯罪嫌疑人张某也为此赔上了18000元。要知道,这18000元也是张某一家全年的收入,多少个“一垅地”能收入18000元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