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年末前实质性运转

29.12.2016  01:04

      日前,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保监局、省卫计委、省农委、省民政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十部门,继联合出台《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黑财际金〔2016〕5号)后,又联合制发了《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试行)》(黑财规审〔2016〕27号),规定在年末前救助基金开始实质性运转、依法及时实施救助,这标志着我省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正式建立。

为切实推动做好此项工作,省财政厅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人保财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开设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等日常运营工作。同时,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为救助基金托管银行,作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人保财险)和中标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哈尔滨银行)三方共管账户,负责归集救助基金,孳息记入救助基金本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为规范基金提取、缴纳等管理事宜,省财政厅会同省保监局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取、收缴相关工作的通知》(黑财际金〔2016〕54号),为资金筹措、安全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成员单位不断完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向社会公布其受理网点详细信息和工作流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及时实施救助,切实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