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有一群人,为弱势群体撑腰 黑龙江: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02.12.2020  08:44

  
图:拜泉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询问当事人

  
图:建三江检察院检察官承办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申请支持起诉案

 

  11月12日,全国人大代表鲍文波、刘蕾、韩振东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检察院迎来了特殊的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调研组一行。

  今年4月,鲍文波、刘蕾、韩振东三位全国人大代表就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办理预付卡纠纷案,联名向张军写信,称赞这是检察机关“为人民司法”的典范,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共同提出《关于完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立法的建议》。

  此次调研中,张军对这项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并给一同调研的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 “留作业” —— 在全国检察机关选出一批支持起诉的指导性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布,既加强办案指导,也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用好这一检察职能 (本报11月14日一版曾报道)。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逐步实现民事检察支持起诉与服务大局、保障民生的深度融合,不断拓展支持起诉工作新领域,在依法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上取得一定成效。

  支持消费者起诉 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

  崔某等32人于2018年、2019年相继在佳木斯市某健身中心办理了预付式健身会员卡,其中部分人还购买了私人教练健身服务课程。2019年7月10日,健身中心因经营不善关闭营业,且拒绝退还剩余的款项。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未果后,崔某等32人分别诉至向阳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合同,返还剩余的健身服务款项、私人教练健身服务课程款等合计29783元。了解到检察机关具有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崔某等32人向向阳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承办检察官通过采集申请人笔录、调阅法院涉案卷宗材料等,确认消费者和健身中心、私人教练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到健身中心实地调查、拍摄照片,证实健身中心关门停业以及未履行合同部分的具体涉案金额;此外也对健身中心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资料等信息进行调取,了解到该健身中心是由汤某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未注销。

  承办检察官认为,崔某等32人与健身中心、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健身中心现已停止经营,不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返还未履行合同部分的预付消费款,崔某等人此项诉求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汤某作为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者,应当以健身中心及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债务,遂支持起诉,最终成功帮崔某等人追回剩余预付消费款共16937元。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针对预收消费款经营模式下消费者权益缺乏保障、监管存在盲区的情况,今年3月27日,向阳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在经常发生预付卡消费纠纷的体育健身、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领域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相应的预警和惩戒机制,切实治理预付卡消费乱象。

  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全部采纳。他们随后围绕办理消费预付卡前的警示提醒、办理消费预付卡中的备案监管、办理消费预付卡后的快速调处及惩治机制三方面内容,制定了有序规范预付卡消费、在辖区内对预付卡消费进行整治的方案。

  通过向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整改,制定、落实监督制度,在辖区开展预付卡消费专项治理活动,解决了疫情防控期间两家企业因预付式消费纠纷引发的100余人群体事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余万元。

  “检察机关支持众多消费者起诉,促进群体性消费纠纷依法解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社会治理职能作用,实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面’的效果。”在与张军的座谈中,三位人大代表为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点赞。

  支持变更抚养权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今年5月,“黑龙江一4岁女童疑遭继母殴打”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黑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高继明指示 “要秉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司法理念” 将此案办成类案监督的样板。

  于某甲与张某原系夫妻,于2015年9月28日生育一女于某乙。2018年5月30日,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于某乙由于某甲抚养。自2020年1月起,在建三江创业农场共同生活期间,于某甲与其同居女友曲某经常采取布带捆绑身体、塑料袋套头、长时间下跪、赤脚罚站等方式对于某乙进行体罚,并多次使用手脚以及拖鞋、皮带、扫帚等物品殴打于某乙,造成于某乙身体严重损伤。今年4月22日,于某甲用右腿横踢于某乙胸部,致于某乙肋骨骨折,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5月3日,张某向建三江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对将于某乙变更为由张某抚养提供法律支持。

  建三江检察院通过审查于某甲、曲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法医伤情鉴定等证据,认为于某甲对于某乙已构成虐待、伤害,给于某乙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极大损害,其恶劣行为令人愤慨。于某甲因虐待、伤害于某乙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已不具备继续直接抚养于某乙的条件。张某作为于某乙生母,其主张变更于某乙的抚养关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紧迫性,为救治于某乙所需要,有利于保护于某乙身心健康及其合法权益,有利于于某乙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张某的诉讼请求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5月4日,建三江检察院向当地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法院受理后,在5月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于某乙变更为由张某直接抚养,于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支付至于某乙十八周岁时止。

  这是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因虐待被监护人支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案。承办检察官介绍,夫妻离婚后,取得抚养权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可有效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支持农民工讨薪 找准保障民生着力点

  今年春节前夕,农民工侯某等6人拿着七台河市桃山区检察院发放的民事检察宣传手册来到控申部门,提交了申请支持起诉书以及当地某加油站出勤表、工资明细表,申请检察院提供帮助。

  2019年7月,徐某将桃山区某加油站的装修、盖房、砌水沟、刷油罐、盖厕所等工程承包给田某,田某雇用程某,又通过程某找到工人侯某等6人为其提供劳务。

  施工期间,田某曾转给程某2.6万余元,用于给工人结算工资,购买施工沙子、石子等。工程完工后,田某未结清剩余款项,程某多次索要未果。

  检察官审查后发现,侯某等6人在田某承包的某加油站打工,为其提供了劳务,并且有程某与田某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作时的图片和视频、出勤表、工人工资明细表等,皆可以证明田某拖欠工资。故侯某等6人要求田某支付劳动报酬799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桃山区检察院决定予以支持,遂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今年9月21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支持起诉意见。

  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把根治欠薪作为服务保障民生的着力点,积极开展协助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通过依法惩治恶意欠薪、支持民事起诉、协调劳动监察等部门促使和解等方式,共办理支持农民工起诉案件340件,同比上升61.14%。

  拓宽支持起诉领域 靶向消除恶势力影响

  近年来,黑龙江省检察机关本着除恶务尽的原则,深挖扫黑除恶专案关联案件线索,主动化解群体性风险矛盾,积极消除黑恶势力影响。今年拜泉县检察院办理的涉黑供暖领域支持起诉案,拓宽了支持起诉领域,有力提升了民事检察工作影响力。

  2014年4月10日,陈某的回迁房交付使用。次日,拜泉县某热力有限公司收取陈某该楼房107天取暖费1266元、违约金52元,合计1318元。陈某逢人便喊冤:自己没住一天房,为啥还得交取暖费?

  今年5月,拜泉县检察院在办理赵某、利某热力公司强迫交易涉恶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取暖费民生领域民事支持起诉系列案件线索,根据部门案件线索共享机制,第四检察部依职权进行了审查。

  因该案系涉恶案件中发现的民事案件线索,为防止地方干预,齐齐哈尔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模式,成立专班,由克东县检察院、富裕县检察院、拜泉县检察院联合办案,对系列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法调取了入户证明、交纳取暖费收据,并依法对业主进行了询问。

  本案中,陈某的房屋于2014年4月10日交付使用,当日热力公司收取其107天取暖费和违约金。截止到2014年4月15日距供暖期结束还有6天,陈某应该交纳该楼房交付使用后6天的取暖费,不应当交纳该楼房交付使用前101天的取暖费和违约金,该笔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交纳。热力公司收取陈某楼房交付使用前取暖费和违约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损害了陈某的民事权益。今年11月18日,拜泉县检察院决定向法院支持陈某起诉,要求热力公司依法返还不应收取的取暖费和违约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进行诉前调解,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涉民生领域取暖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涉案热力公司涉恶,人民群众敢怒不敢言,导致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检察机关分清责任,对取暖费承担责任进行细化,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今年1月至10月,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检察支持起诉案749件,同比上升95.05%,已超过2019年全年总数206件。下一步,该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支持起诉工作,在保持传统领域监督规模稳步增长的同时,找准支持起诉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保障民生的契合点、着力点,进一步激活支持起诉制度,重点在物业、供热等公共服务、公益事业领域,紧盯涉及民利的非法收费、滥收费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民生问题,适时组成专班、实行一体化办案,开辟支持起诉工作新领域,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升检察影响力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