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92人涉嫌危险驾驶被判刑

25.01.2018  14:10

  哈市开展交通安全大整治行动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在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下,严密部署,成立专门合议庭或由业务骨干进行独任审理,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和配合,对酒驾案件特别是对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新发生的交通案件,一律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做到依法从严从快审判。截至目前,累计宣判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92起。

  无证醉驾被拘六个月

  2017年10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由尚志市苇河镇政府附近向苇河镇民主委其家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苇河镇中心路段时,被执勤交警依法取缔。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45.1mg/100ml,属醉酒驾车,张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尚志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加之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醉驾撞伤路人被从重处罚

  1月11日,尚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家住尚志市长寿乡亮珠村的46岁被告人刘某某,因酒后驾车撞伤一名路人而锒铛入狱。

  2017年2月27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黑G03213号北京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尚志市八一希望小学附近时,将路边行人63岁的王某某撞倒,造成王某某轻伤的交通事故。事故中,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刘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乙醇含量为309.8mg/100ml,属醉酒驾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