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勿贪蝇头小利警惕“理财”陷阱

24.05.2018  10:58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手中也都有了一定数额的存款,大家希望通过投资来实现手中财富的保值和增值。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所谓的“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慈善互助公司”等抓住人们的这种心理,挂着投资理财的名号,实为非法募集资金的投资机构层出不穷,以各种手段为诱饵,非法吸收大量资金。

 

  近日,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受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2月,犯罪嫌疑人高某某成立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伙同犯罪嫌疑人蒋某甲、犯罪嫌疑人蒋某乙以该公司的名义,从该公司成立至2017年3月间,以20%-2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唐某、褚某、陆某等共计38人,非法吸收资金1100余万元。截止案发,返还利息78万余元。佳木斯市向阳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高某某、蒋某甲、蒋某乙提起公诉。

  根据检察官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手段隐蔽性、欺骗性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在实施之前,犯罪分子为获取公众钱款,多租有办公场所,以注册公司名义聘请有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其从事的经济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在介绍宣传期,不法分子往往采用隐瞒经营权限、夸大经济实力和效益等手段,无一例外均以高于银行几倍的回报率为诱饵,诱惑和煽动公众参与集资活动。在集资初期,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坚定被害人的投资信心。一部分先期集资者得到了好处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集资者行列,从而不法分子往往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够聚敛呈几何倍增长的非法集资款,之后就会找各种借口拖延利息的支付和退回本金的要求。

  二是涉案金额大、危害范围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受害群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案的涉案金额少则上百万元,多则超过亿元;参与集资的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数千人,且以工薪阶层、中老年人居多。多数人拿出的是辛辛苦苦积攒下来的血汗钱,一旦资金不能收回,便会使生活陷入困境,甚至亲友反目。

  三是案情相对复杂,挽回损失困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聚敛资金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其犯罪危害在一个个民事“借款合同”、“投资合同”的掩盖下,完全暴露有一个时间过程。犯罪过程中,涉案人员众多、身份复杂、周期长,甚至有些案件资金流向不清,集资款因返还集资人的高额利率和经营者的管理不善,以及挥霍浪费,致使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集资人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的损失。案发后调查难、取证难、追赃难。  



  那么,我们在日常中应该如何避免陷入这些所谓的“理财”陷阱呢?检察官建议:
  1、对“高息”诱惑要保持定力。计算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对公司“实力”不盲从。对公司人员宣称的“官方”背景要保持警惕,在投资前要对相关企业是否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债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的资格进行查询。
  3、对熟人的热情推介要核实。一些案件打亲情牌,吸引所谓的“投资”,对于陌生人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更要多与其他懂行的家人、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问询、商量,审慎决策,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4、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不是属于非法集资,还可以向政府金融办、公安、工商、银监等部门咨询,了解清楚后再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