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安县法院:强化审限多措并举 释法析理督促履行

17.08.2018  20:46

    7月15日,依安县的一个小村庄里发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溺水身亡案件,年仅14岁的周某放暑假去爷爷家玩,得知村里附近有一个大水坑后,就央求爷爷带他去了水边玩耍,爷爷在不远处的地里干农活,噩耗却从天而降,大约半个小时左右,当爷爷再喊周某名字的时候,孩子却再也没有了回应,孩子的爷爷搜寻许久未果,便报了警,等营救人员打捞上来时,孩子早就已经没有了呼吸。事后,原告认为被告在沙坑附近没有设置防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要求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30万元,但双方对于各自责任的大小及赔偿金额存在异议,协商未果。

    7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周某的父母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该村委会,考虑到原告家人的悲痛心情以及该起案件造成的严重影响,红星法庭决定将这起案件速审速决,尽快平息纷争,在立案当日即对被告进行送达,并于7月23日组织双方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及原、被告双方当庭辩论,认定该起案件被告方存在管理失误,未能及时清理管辖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应承担部分责任,而原告方自身也未尽到安全监护责任,周某系未成年人,在其不会游泳的情况下去水坑附近玩耍并不慎溺水,其监护人存在过失。最终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8万余元。保护未成年人,政府、社会、家庭、监护人等都有相应的责任,但保护责任不等于监护责任和过错责任,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与河湖坑塘等水体设施有关的企业部门的防范、提醒、巡查义务和责任是第二位的。原告和被告均认识到了在该起事件当中双方应付责任以及法律的裁判标准,村委会同意尽快履行赔偿义务,7月27日,经法庭协调,村委会带着18万余元现金来到了依安县法院,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亲手将赔偿款交付到原告手中。

    自7月19日立案审查到7月27日原告的父亲收到赔偿款,红星法庭仅用了8天时间就完成了从立案、送达、审理、宣判、履行的全部法律程序。在全院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红星法庭全体成员不断强化审限意识,严格落实审限责任制,健全审限管理制度,最大程度的提高办案效率,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简化庭审流程,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