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调整工作方案

09.10.2017  16:38

  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工作部署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现制定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部署,以及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适应药物技术发展进步和临床用药水平发展,进一步优化我省药品目录结构,适当扩大药品目录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力争2017年10底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完成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维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积极支持医药技术创新、基本药物制度、分级诊疗、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重点工作,促进合理用药,提高用药的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可及性。
      (二)坚持基本保障。 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参保人负担水平,合理确定用药范围和水平,实现保障范围与保障能力、医药技术发展相适应。
      (三)坚持专家评审机制。 药品目录由专家按程序评审确定,要综合考虑临床用药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社会保险基本规律和管理要求以及食药监、卫生计生、中医药、物价等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行政部门不干涉专家评审。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规范评审程序,注重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五)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 根据我省疾病谱和临床用药实际需求,补齐保障短板、优化目录结构、完善用药管理措施。兼顾重大疾病、传染病、儿童、急抢救等重点人群用药。
      (六)坚持中西药兼顾。 充分体现西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各自优势,根据各自的基本理论,建立完善有针对性的评价办法,西药和中药(含民族药)数量增幅基本平衡。
      三、调整内容
      在国家药品目录基础上,调入乙类药品,总数不超过国家目录乙类药品数量的15%(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共292种(民族药、限工伤保险、限生育保险的药品不计入调整总数)。
      药品目录调整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12月底注册数据为基础,药品目录调整不接受企业申报或推荐,不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
      调入药品重点考虑我省医疗机构广泛使用、临床必需、疗效好、安全有效、性价比高,适合我省地方病、多发病、常见病的治疗性用药、妇儿用药、急抢救用药、工伤保险(职业病)和生育保险用药等。
      调出药品重点考虑已被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要求和条件的,经相应评审后调出目录。
      原则上国家药品目录限定范围不作调整。
      经评审专家评审同步提出药品使用管理意见。
      四、组织机构
      (一)协调小组
      成立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厅相关处室、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全面指导和协调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办公室
      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实施及日常工作。
      (三)监督组
      设在省纪委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负责对调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相关举报投诉。
      (四)专家组
      分为咨询专家和遴选专家,以临床医学、药学专家为主,包括一定数量的医疗保险专家、药物经济学专家,分别负责药品咨询(建议)、遴选等具体评审工作。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原则上各评审环节专家不重复参与。
      咨询专家:在省医学会、药学会等专业学会推荐的行业内著名专家和省医保管理专家库中产生,由作风正、业务强、熟悉并热心社会保险事业、自愿参与目录评审的专家学者组成。分西药、中药两大组,主要任务是提出药品评审技术要点、论证提出备选药品名单、提出药品使用管理意见等。
      遴选专家:在省医保管理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包括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不同科室和专业的临床医学、药学以及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遴选投票。
      五、工作程序
      药品目录调整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包括组建领导工作机构、组建评审专家库、建立评审基础数据库、制定调整工作方案、制订廉政保密规定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发布。
      (二)评审阶段
      采取集中封闭方式,在纪检人员监督下,组织专家开展咨询、遴选工作。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咨询专家为药品调整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论证,根据调整原则和医保用药管理要求,确定药品评审技术要点,对备选药品进行评审,提出建议调入的备选药品名单和调出的药品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按照专家所在地区、医疗机构级别、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分层分级随机抽取参与遴选的专家。参与遴选的地区不少于全省2/3的市地;参与遴选的专家来自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少于30%。遴选专家通过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方式遴选。
      3、确定拟调整名单。根据遴选专家投票统计结果,提出药品调整名单。组织咨询专家对有争议的药品和部分需要加强管理的药品进行论证,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地管理措施,包括限定支付范围、支付政策的建议等。
      4、报批。完成调整后将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情况和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发布实施阶段
      1、下发《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的通知》。
      2、完成药品目录编码和对照工作,12月1日起全省执行新版药品目录。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