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办法》助推企业降低配气成本

10.12.2017  14:22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日前省物价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办法》的出台将推动燃气企业加强管理,有效降低配气成本,进一步有效促进我省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范围内通过公共燃气管网系统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环节的价格。按照天然气价格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办法》明确了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城镇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构建配气价格监管长效机制。

  投资收益率作为影响配气价格水平的关键指标之一,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办法》明确,全投资税后内部收益率不超过7%。《办法》还规定,准许成本的核定原则上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2020年6月底前降至不超过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建筑区划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承担运行维护责任的运行维护成本可以计入准许成本。

  省物价监管局有关人士表示,供销差率主要反映的是配气环节的损耗,明确供销差率的上限,有利于促进企业在计量等方面加强管理。另外,《办法》还建立了价格约束和激励机制,对燃气成本较高的从底核定收益率;对燃气企业通过自身努力大幅降低成本的,建立燃气企业与用户利益共享机制,激励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主动降低配气成本。

  据了解,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办法》规定,调整居民配气价格应当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办法》还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气延伸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凡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的,以及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作者:马云霄)

(责任编辑: 齐雪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