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奖惩规定严控秸秆露天焚烧

14.09.2018  18:00

  -禁烧期出现第一个火点的,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

  -焚烧者将被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严重者行政拘留,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记者从13日上午召开的2018年黑龙江省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攻坚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印发《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发生。

  该规定指出,两种情况要进行责任追究:一种是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制度未建立和落实不到位的,如未建立秸秆焚烧防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按照职责分工,相关部门不按规定对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秸秆焚烧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另一种是禁烧期间出现秸秆焚烧火点,以及重污染天气或重大活动时期出现秸秆焚烧火点的情况等。

  该规定明确,9月15日~12月10日或翌年3月10日~5月15日期间内,出现第一个火点的,省财政将直接扣拨相关县(市、区)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省政府将秸秆露天焚烧扣拨资金通过奖励和专项补偿的方式,划拨给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先进县(市、区),用于下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和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等相关工作。对各级网格单位、相关部门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做出检查和通报批评。对各级网格的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

  此外该规定还提出,相关部门要递交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督查机制,开展省级督查等。同时,我省拟于9月15日~9月30日、10月7日~12月10日两个时段分片开展督查,紧盯“第一把火”,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违者将依法处以500元~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造成他人人身、交通、火灾等安全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另悉,9月15日我省开始深入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重点地区,对各地贯彻落实网格化管理情况、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工作等情况开展督查,确保秸秆禁烧工作落到实处。(作者:苏亮 王彦)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