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跨区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23.07.2015  16:13

  黑建设〔2015〕5号

  关于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跨区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1号)要求,省住建厅将外省企业准入备案下放市(地)负责管理。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发展环境的意见》,简化办事流程,现对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到我省从事经营活动(以下简称跨省)以及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到工商注册地之外的省内市(地)、县(市)承接业务(以下简称跨区)的合同备案工作统一要求如下:   一、跨省及跨区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需到项目所在地市(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勘察设计合同告知性备案。   二、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备案所需要件:   1、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承接业务所需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该项目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和专业设计人员加盖本人执业印章的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应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各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满足备案条件的跨省及跨区勘察设计单位要及时办理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应按每个项目进行。   四、各市(地)、县(市)要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合同备案工作,不得再额外增加备案条件与要求,不得强制推行勘察设计保险,不得收取任何备案费用。   五、各县(市)应每季度将跨省及跨区合同备案结果汇总报所在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地)每半年将备案结果汇总上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将对各市(地)县(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合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平台,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依法处理无证挂靠、越级勘察设计和违反技术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省厅权限的可上报省住建厅,我厅将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与之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皆废止,请各地遵此通知认真执行。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