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20.11.2017  19:5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加强西藏卫生人员队伍建设,经西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拟从西藏自治区区外引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

一、引进范围

区外普通高等院校非西藏生源应届和往届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护理和医技专业放宽至大专学历)。

二、引进名额

共计划引进500人左右(具体岗位计划附后)。

三、引进条件

(一)引进人才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2. 一般应为医学类专业,已取得相应学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届毕业生应于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 大专或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一般应在30周岁以下(即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职称资格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即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资格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 综合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安排;

5. 热爱西藏,志愿服务西藏,具有吃苦奉献精神;

6.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高原环境;

7.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招录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报名:

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 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3. 在校期间受过院系级以上处分的人员;

4. 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已被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不能报名。

四、工作程序

引进工作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公示和录用等程序。

(一)  报名

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11月13日9:30至11月25日18:00期间登录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xzwsjsw.cn)报名。也可根据报考岗位,与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报名(具体联系方式附后)。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家单位一个岗位报名,报名与面试时使用的本人身份证必须一致。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二)资格审查

西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西藏自治区各地(市)卫生计生委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

报考人员请于12月上旬登录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xzwsjsw.cn)查询资格审查结果和参加面试通知。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再另行通知。

(三)面试

面试主要通过面谈进行。面试分别在北京、成都和拉萨设置考点。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体检

根据面试情况,综合考虑岗位需求、个人志愿等因素确定参加体检人选。体检费用待录用到岗后,由用人单位报销。

(五)公示

对拟录用人选进行公示。

(六)录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录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录用结束后,对空缺岗位可调剂补录。

五、相关待遇及要求

(一)引进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试用期工资可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

(二)引进人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录用为编制内正式工作人员。录用后,大专、本科学历人员在藏服务年限不少于8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在藏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

(三)引进人才首次进藏交通和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报销。

(四)引进人才试用合格且任职定级后,可享受西藏在职干部年休假制度。助理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假期为每年40天,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每年50天,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假期为每年60天。假期时间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路途时间为10天,超过10天的按10天计算。

(五)引进人才到岗后,招录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按照大专毕业生2万元、大学本科毕业生4万元、硕士研究生或具有中级职称资格人员5万元、博士研究生或具有高级职称资格人员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引进人才在藏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取消录用资格,并按照相关协议退还安家补助费。

(六)引进人才配偶、子女,尊重个人意愿可以随调随迁。随调人员在党政机关工作的,一般在党政机关平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安排到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岗位。未就业或在企业就业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我区公开考录条件,由个人申请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参加我区公开考录。

六、纪律要求

(一)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引进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专项引进考官和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坚持回避。

(三)报考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取消录用资格。

(四)考官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按规定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七、其他事宜

(一)本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因特殊情况调整的,另行通知。

(二)本公告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咨询电话:

西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1—6289590

0891—6289589(传真)

        拉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1—6323948

日喀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2—8828353

山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3—7820272

昌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5—4821566

林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4—5835068

那曲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6—3828820

阿里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897—2821702

 

附件:西藏自治区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计划表


附件:西藏自治区区外专项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位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