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29.08.2018  00:11

  黑车改〔2018〕1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按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号)和《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及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于规范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准确把握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事业单位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企业不增加用车出行成本。积极创新制度,探索符合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公益事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二)坚持从严规范,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做到应改尽改。从严核定保留车辆,规范公务用车管理。从严核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规范公务交通费用核算。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规发放补贴现象。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根据国有企业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实行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

(四)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车改办”)负责统筹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三、严格界定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

(一)事业单位车改范围。单位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二)国有企业车改范围。单位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所属的国有企业(不含境外国有企业);人员范围为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其他岗位和人员。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或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已先行改革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规范。

四、明确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式

(一)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对于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主要通过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公务出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分别由所在地车改办和主管部门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其他参改人员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事业单位可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特殊人才车辆留用由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鼓励通勤车辆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各参改单位保留车辆,由主管部门核定并报本级车改办备案。

(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通过配备公务用车保障履职需要,副职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同企同策”方式来统一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选择配备公务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上限要综合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公务用车改革成本合理分档确定。各市(地)、县(市)国有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所处自然环境等客观因素以及规模、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原则上要以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进行改革。确需配备公务用车的可予以保障,并报同级车改领导小组确定的审批机构备案。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及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严格控制数量。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各参改企业保留车辆,报主管部门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三)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和取消车辆处置工作

各级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要立足内部消化,保障其合法权益,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经主管部门核定取消的车辆,由同级车改办优先在本级机关、事业单位间进行调剂,剩余取消车辆由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经同级财政部门组织资产评估,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统一进行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执行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各级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公开处置公务用车,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取消的车辆半年内处置完毕。

省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辆留用和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执行省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改实施意见。市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车辆留用和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执行同级车改方案。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改革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健全完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机构,成立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注重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改革工作分工。一是各市县车改办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指导本地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二是各级车改办负责审核批复本级各主管部门(教科文卫等)车改工作方案和本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三是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机关、本部门和本团体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审核批复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四是各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方案,做好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三)严格把握时限要求。从2018年9月1日起,全面启动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10月1日起,省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封存应取消车辆。11月1日起,各市县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封存应取消车辆。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各级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市县车改办要于12月底前将本地改革工作方案连同相关表格,报省车改办备案。

(四)严格执行改革纪律。各参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要求和执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加强管理。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纪委监委要加大监督调查和监督执纪问责处置力度,严肃查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的失职失责、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等违纪违法行为。

 

附件:1.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参改车辆统计表

2.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参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表

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参改人员情况统计表

4.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5.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参改车辆统计表

6.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参改司勤人员安置情况表

7.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参改人员情况统计表

8.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总体“节支率”统计测算表

 

 

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4日

ABCG117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