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司法厅 成功举办《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

27.02.2017  09:32

自国家三部两院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公告和司法部下发实施《分级》通知以来,黑龙江省司法厅高度重视,扎实做好《分级》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2016年12月22日至12月30日,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举办了两期《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培训班,来自全省各地的600余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参加了培训,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此次培训,是贯彻执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为做好这次培训,省司法厅专门制定了实施方案,从培训内容、师资选择及课程设置上都做了精心安排。在培训中,授课教师逐条款讲解新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并通过案例分析让学员进一步认识了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通过一对一的疑难解答,更大程度的解决了鉴定工实践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此次培训旨在确保每一名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并正确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严格执行分级,通过及早抓培训,学员们有充足的时间对《分级》深入研究和掌握,统一了对新规定的思想认识,统一了对新标准的准确理解,统一了对新规范的贯彻执行。同时,每天除正常的课时外,还组织学员进行课后自学和交流,不但丰富了学员的基础知识,还增强了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除了面授课时外,还将培训的学习内容刻录入U盘,发放到学员手中,以便于学员课后自学温习。                                 

培训班实行全程跟踪考核制度,要求全体参训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培训纪律制度。通过严格管理,为司法鉴定人上了遵纪守法的一课,为全面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促进司法鉴定质量持续提升,执业规范化标准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不断提升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培训取得了圆满成功。通过此次培训的开展,使每一位学员对新颁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理解,我省通过培训完成了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暂停执业资格,经补训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注销执业资格。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将依据分级对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人员进行能力考评,具备相应能力的才能授予其执业资格。今后,将把分级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把分级执行与质量管理、监督处罚工作紧密结合,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提高鉴定质量,进一步严格规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发挥积极作用,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