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以政府名义发文部署第四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25.04.2018  16:54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通知的通知》(黑政发〔2018〕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的普查工作,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庆政发〔2018〕6号),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查清全市二三产业发展现状。 

  《通知》强调,本次经济普查将全面调查全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