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通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 发布10起典型案例

10.05.2017  01:34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作新闻发布 朱丹钰 摄

  

          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主持发布会 朱丹钰 摄

  

            省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孙勇发布典型案例 朱丹钰 摄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答记者问 朱丹钰 摄

  

           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于世伟答记者问 朱丹钰 摄

  

                新闻发布会现场 朱丹钰 摄

  省法院于5月9日上午举办了“司法保护劳动创造”主题开放日活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10起典型案例。据了解,近年来,黑龙江法院持续推动劳动争议审判专业化建设、全流程调解机制建设和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不断完善劳动争议审判机制,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发布会由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副厅级审判员吕爱哲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通报了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执行二庭庭长孙勇发布了典型案例,刑二庭副庭长孙冰和民一庭副庭长于世伟回答了记者提问。人民日报、新华社、法制日报等近20家中央、省级媒体记者和50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师生参加了发布会,并就关心的劳动者维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提问。新浪网和省法院官方微博进行了视频直播。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随着黑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4年至2016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20931件,审结20102件,诉讼标的额7.16亿元;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对46人判处有期徒刑,对3人判处拘役;集中执结了2514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到位金额9238.93万元,有效保障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据悉,黑龙江法院落实司法责任,坚持三个“持续推动”,即持续推动劳动争议审判工作专业化建设,普遍成立专门合议庭,归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和裁判尺度的基本统一;积极选任具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和能力经验的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加强了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持续推动全流程调解机制建设,积极推行以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执行和解为范畴的全流程调解工作模式,引导劳资双方自愿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近三年调撤劳动争议案件8066件,以最快时间实现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了劳动者维权过程,减轻了维权压力。持续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建设,积极参与和推动建立了以党委、政府为主导,法院、总工会、人社局为依托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还建立了部门联络员制度,开展联合排查矛盾纠纷,实行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举措,形成化解矛盾纠纷合力,拓展了化解矛盾纠纷新途径。

  

   

   新华社记者: 和谐的劳动关系,有利于劳动创造。刚才听省法院介绍,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请问,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如何来维权?法院又是如何审理这类案件,重构和谐劳动关系?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 这个问题涉及到劳动争议成因以及劳动者权益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三个方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社会发展、经济活跃度增高、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正常反映。二是广大群众法治意识增强、自我维权意识提高的表现。三是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社会诚信度还不高。

  关于在劳动者自力救济,即自我维权问题。长期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建立了一系列多层次的保护制度,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多种渠道。

  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维权。一是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二是向劳动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是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两个问题。一是协商和调解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二是劳动者应切实提高维权意识,在与用工者形成劳动关系时,要认真签订劳动合同,为自我维权提供依据。

  关于劳动权益公力救济特别是司法保护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劳动是宪法赋予有劳动能力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手段。劳动争议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有尊严地从事劳动是国家的责任、全社会的责任,也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应注重把握好四个并重:

  1.坚持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关系矛盾本质上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体和利益共同体,具有根本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具体利益的相对差异性。在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既要依法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关注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互利共赢。

  2.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并重。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的效力,平等保护劳动者的就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鼓励、规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避免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者履行诚信义务,防止因劳动者的失信行为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通过平等保护,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性和稳定性。

  3.坚持提高审判效率与保证审判效果并重。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要按照"快立、快调、快审、快执"的原则,尽快受理,及时调判,优先执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但要正确把握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关系,根据个案的情况,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用人单位,要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以及拍卖、变卖厂房设备等强制措施,避免竭泽而渔,支持用人单位发展,维护好劳动者的长期利益。

  4.坚持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与多元化解矛盾纠纷并重。在案件审理中,法院要不断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主动邀请企业工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力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    

 

   黑龙江日报记者: 只要是拖欠工资,老板就要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如果老板只给了一部分工资,算不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吗?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 首先,拒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既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全部报酬,也可能表现为不支付劳动者的部分报酬。

  其次,能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要看是否达到了法定的条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二是数额较大;三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中,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具体形式及“数额较大”的标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那么在这里,我想专门说一下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两种情形掌握“数额较大”:一个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另一个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该条款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采用“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的模式,确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标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我院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经与省检察院会商,研究确定了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学生: 现在社会上仍有一些没有建设施工资质的承包商,请问,他们也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吗? 

   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孙冰: 没有用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仍负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日报记者: 讨薪难,是当前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请问,法院怎样解决这个问题,特别是涉农民工劳动报酬问题,让劳动者讨薪不再难?

   省法院执行二庭庭长孙勇: 追索劳动报酬等涉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关系到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如不妥善执行,会极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及时审理和执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我省各级法院以涉民生执行专项活动为载体,积极推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件执行工作,对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等涉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点案件,依法快速执行、主动执行、优先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省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生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以建立执行强效机制促使执行工作规范化。将公正高效、依法主动、优先便民的原则贯彻到每一起案件的始终。以“五快”“七主动”“四优先”“六项机制”“八个到位”等举措,突出破解执行难题。省法院及各中级法院还通过建立重点执行案件督办机制,对群体性索要劳动报酬、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拖欠劳动报酬等涉及劳动者合法权益类案件执行进行重点督导,努力杜绝消极执行现象。以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制度为依托,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全面挤压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同时,继续保持严厉打击“老赖”的高压态势,各级法院通过执行会战、零点行动、深夜抓捕、凌晨执行等非常规手段亮剑老赖,迫使其履行法律义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人民日报记者: 女性在劳动用工中,相对于男性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二孩政策”实施以来,对女性劳动者的用工保护更应引起重视。请问,我国现行法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哪些方面?

   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于世伟: 我国现行法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内容中。概括来说,有关于男女同工同酬、就业平等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的规定。公众最为关心,同时也是劳动争议多发的领域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对此,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就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的规定与“三期”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三期”女职工支付相应赔偿金。 

  

   凤凰网记者: 在刚才介绍的材料中我们了解到用人单位拖欠薪资且数额较大时,我们会采取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来保证执行,我的问题是如果面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但是拖欠工资数额比较小并且不执行我们会采取怎样的措施。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洪山: 从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出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到刑事犯罪,就要按照刑事犯罪的方式来解决。刚才您提的问题是指拖欠、拒付薪酬数额较小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是需要通过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来处理的。一是无论欠付薪酬数量大小都应得到同样保护,法院不会以为数额大小来决定我们执行方式。二是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情况比较复杂,需要针对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刚才所说的“四个并重”。特别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要充分考虑个案的不同情况,对于涉案的用人单位自身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于确有隐匿、转移财产或恶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可能的,该查封查封,该冻结冻结,该扣押扣押,切身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企业整体的发展。对于有发展前景,因一时困难不能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避免因强制措施适用失当给企业造成更大的困难,这也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长远利益。三是对于涉及的人数众多案件,审判、执行部门应综合考量,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统一起来。积极争取各级党、政府及社会组织的支持,构建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