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司法局推动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工作取得实效

18.11.2016  12:03

为贯彻《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5】60号)关于申诉逐步实行律师代理制度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的精神,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大庆市司法局大力推动由大庆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作为第三方,代理申请再审案件的机制。2016年初,黑龙江省司法厅将大庆市司法局确定为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工作试点单位,大庆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从制度建设、经费保障、落实措施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5年7月,大庆市司法局、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市律师协会经过充分调研和协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推动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对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工作流程、工作方式等做出总体上的规定。

2016年初,结合大庆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市司法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与办理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程序、受理时限、承办律师与受援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完善了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充分发挥律师的身份优势和职能作用,调动广大律师参与代理申请再审案件的积极性。

意见》中规定,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根据律师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条件,选派经验丰富、沟通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优秀律师代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申诉人可以通过“点援”的方式自主选择代理律师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所诉请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条例》、《黑龙江省法律援助办法》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法律援助中心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书送交法院、检察院。法院、检察院和司法局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工作经验,共同做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工作。

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中心出具《律师代理申请再审案件告知书》,告知可以为其无偿提供驳回再审申请或决定提起再审前的法律服务。为促进法律援助制度的良性循环,保证再审案件的办案质量,市司法局向财政申请,从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5万元,对于承担此部分工作的律师给与办案补贴。

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消弭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截止2016年10月末,市司法局共办理律师代理申诉案件6件,其中符合条件并给与法律援助的案件3件,结案3件,3件案件正在代理中,当事人对此项工作的满意度达到100%。

法律援助参与申诉案件,容易取得当事人信任,便于在人民法院与申诉人之间搭建起有效沟通的桥梁,确保经济困难申诉人合法权益的有效实现。在今后的工作中,待各方条件成熟后,将进一步扩大律师无偿代理申诉案件的范围,不断加大对当事人申诉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