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卖房未尽告知义务致购房者出现损失 法官公正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2.06.2022  05:01

    “法官保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近日,一起案件的当事人谢某为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法官送来一面锦旗,表达对法官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

    2013年,谢某支付151万余元在某房产公司预购两套商铺,2016年,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谢某打算接收房屋时发现两套商铺内铺设排污管道、通风管道、消防管道、消防栓等各种公共管道,占用了房屋空间,故拒绝接收房屋。此后5年,谢某多次与该房产公司沟通未果,起诉至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要求赔偿房屋贬损价值及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申请对两套房屋贬损价值及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两套商铺贬损价值35万余元、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20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两套商铺内穿插安装各种公共管道的规划设计图纸在谢某购买房屋之前就已经存在,却未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谢某所购商铺是否铺设公共管道作出约定。由于房屋中铺设各种公共管道,不仅占用房屋的使用空间,而且影响正常使用。某房产公司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谢某履行告知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房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根据司法鉴定结果,判决房产公司赔偿谢某房屋贬损价值35万余元。因谢某主张的未收房期间的经营损失,不属于必然发生的合理性损失,法院未予以保护。案件判决后,谢某对法官高效的审理以及公正的裁判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