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人员一个都不能少 黑龙江哈尔滨:严把关口纠防脱管漏管

01.11.2018  15:17

  10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李锋(右)与南岗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徐建邦(左)在南岗区芦家街道司法所查看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管理系统。
  2018年10月25日,这个日子已经深深刻在了高某的心底,这一天是他正式解矫的日子。高某以前是一家大型国企的党委书记,后因职务犯罪被判刑。服刑多年后,年事已高的他因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肾病等保外就医,并进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芦家街道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在高某解矫的前一周,南岗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徐建邦到芦家街道司法所给社区矫正人员上法治课,课后他特地找到高某谈话,一方面对他进行解矫前的再教育,另一方面叮嘱他保重身体,开启全新生活。
  此时,还有另外几名社区矫正人员下课后也没走,围绕在徐建邦身边问问题:“徐检察官,您刚才讲到社区服刑人员也可以申请减刑,能详细说说吗?”“徐检察官,我听说一件事儿,您看算不算恶势力违法犯罪……”
  对于徐建邦的到来,芦家街道司法所负责人刘家利既高兴又有些紧张,高兴的是徐建邦可以帮她开展法治教育、一起到社区矫正人员家中家访,紧张的是自己的工作也要接受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脱管漏管、安置帮教等情况,徐建邦每次都查得很细。她告诉记者:“我们司法所只有三名工作人员,并且不是法律科班出身,这些年社区矫正工作之所以能规范、有序开展,离不开检察官的大力支持和督促。”
  但是,如果你认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总是这样的“和风细雨”,那就错了。今年夏天,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就来过一次“暴风骤雨”。
  今年7月13日,香坊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科长韩广利带着干警到铁东社区司法所开展巡回检察,结果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梁某的矫正档案存在造假嫌疑:梁某的思想汇报、社区服务时间竟然已经填写至7月20日,且每月集中教育学习签到表中的签名笔迹不同。
  韩广利立即联系哈尔滨市司法局矫正支队、香坊区司法局,于7月17日、19日、26日三次共同对铁东社区司法所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点验,梁某均未到场。进一步调查得知,司法所已经有一个月没能联系到梁某本人了,且不掌握其行动轨迹。8月7日,香坊区检察院向该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梁某撤销缓刑。香坊区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向原审法院建议撤销缓刑,并对梁某网上追逃。10月30日,香坊区检察院将铁东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该案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严、勤、细”,是徐建邦、韩广利作为基层院执检干警,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的工作原则和着力点;而王忠毅作为哈尔滨市检察院主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考虑更多的是如何从制度层面有效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情况发生。他告诉记者:“在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中,交付执行是非常关键的。可以说交付执行是否到位,是罪犯能否顺利进行社区矫正的根本,也是防止脱管漏管的第一道关卡。”
  记者采访了解到,在实际交付执行中,造成漏管的原因不外乎三种:第一种是作出社区矫正决定的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按户籍地而不是实际居住地进行交付执行,致使交付执行不到位;第二种是决定机关将法律文书邮寄到社区司法所,但罪犯未按时报到;第三种是罪犯已到社区司法所报到,但司法所并未收到决定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究其原因,都在于各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够顺畅。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与司法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很多工作办法。”哈尔滨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李锋如数家珍,“一是‘三要求’,即要求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要求法院及时送达法律文书,要求司法局在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后及时告知检察院,做到关口闭合、无缝衔接。二是检察院与司法局共享社区矫正信息,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三是抓住法院核实罪犯居住地这个关键环节,以司法局拒收退件为突破口,核查法院和司法局因交付执行衔接不畅导致的漏管问题。四是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重点对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进行检察。五是联合组建普法宣传讲师团,以社区为载体,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这些机制、措施在基层一线的具体落实情况如何呢?记者来到香坊区司法局,正好碰到该局社区矫正科牛科长对新一批入矫人员进行入矫教育,香坊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郭磊等两名干警也在现场。郭磊告诉记者,今年年初,院里派他和另外一名同事到香坊区司法局驻点,专门负责监督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工作模式由过去的巡回检察变为现在的定点加巡回检察。入矫人员到司法局报到时,他们会在现场监督交付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
  他们的科长韩广利则进一步补充说:“司法局收到法院或监狱邮寄的相关法律文书,但罪犯未按规定时限报到的,我们会督促司法局及时与法院、监狱联系并对该罪犯进行查找,漏管的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条件的依法提出收监建议。对于罪犯自行到司法所报到,但司法所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的,我们就监督司法所对入矫人员进行临时管理,并及时与决定机关沟通,尽快将相关法律文书交付到位。”
  据了解,2017年以来,哈尔滨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共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及刑罚变更执行不当53件,其中漏管9件,脱管40件,刑罚变更执行不当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