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1.03.2019  23:10


    3月21日上午,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提起的侵害雷锋烈士肖像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拆除所有雷锋烈士肖像的广告牌和出租车使用的车标,并在《大兴安岭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此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了直播。

    大兴安岭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9日登记注册以来,召集加格达奇区内运营的部分出租车组建“锋雷车队”,为出租车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在加格达奇区卫东大街立交桥南西侧设立带有雷锋烈士肖像及“锋雷叫车”字样的广告牌,并将带有同样内容的广告标签分发车队成员,张贴于出租车上,部分出租车张贴于车身营运两年之久。

    大兴安岭中院认为,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是民族精神的载体,是国家的脊梁。敬重烈士、崇尚英雄精神,是凝聚民族力量,促进民族复兴的重要精神动力,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案中,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使用雷锋烈士肖像制作商业广告,并将雷锋烈士肖像制做成标签,提供给出租车进行有偿运营服务,侵害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大兴安岭分院要求被告大兴安岭某某叫车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大兴安岭中院依法予以支持,当庭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