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13.05.2017  0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审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审计。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审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审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审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二)掌握国家审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三)了解国内外的审计专业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了解与审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理论知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担任审计项目主审5次;

(二)担任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

(三)主持实施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或市(地)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或县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5项;

(四)主持或承担由省政府或省审计厅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或由市(地)级人民政府或审计机关下达的上述课题2项;

(五)参加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审计业务、审计管理方面的规范、规定、办法2个;

(六)在县级以上审计专业培训班或应聘在成人教育财经类专业培训班上编撰2门审计专业课教材,累计讲授100学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审计项目中,有1项在省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在市(地)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政府采用,或有3项被省审计厅或省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市(地)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1个审计项目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市(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县级以上行业或1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3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7、审计业务审理复核、审计工作管理、审计成果利用、审计专业培训成效显著,做法、经验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在省内具有较高水平。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中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相关专业中级任职资格是指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等。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