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为被害人未成年家属申请两万元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10.11.2017  15:35
   
  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让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积极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积极向群众开展司法救助相关宣传活动,重点为刑事案件被害人。   3月28日,集贤县兆林村未成年人矫某某委托其监护人高某某(外公)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2013年12月,矫某某的母亲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被李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侦破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52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服刑以后,因为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所以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而矫某某的父亲在2014年又因病去世,无依无靠的矫某某只能与姥姥、姥爷共同生活。矫某某的姥姥没有收入,仅靠矫某某的姥爷微薄的退休金很难维持全家生计。矫某某因为经济原因,陷入了辍学的困境之中。   在收到矫某某的申请后,双鸭山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干警第一时间对矫某某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及时向院领导请示汇报,经市院副检察长王安忆批准,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加快办理速度,于11月2日,为矫某某发放了两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解决了矫某某求学的燃眉之急。   考虑到救助申请人矫某某为年仅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在为其提供国家司法经济救助金的同时,干警们还贴心的采取心理疏导的方式进一步为申请人排忧解难,在详细的询问和了解了矫某某目前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之后,鼓励他要坚定生活信心,勇敢面对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