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的政策解读

12.01.2019  00:20

  2018年11月16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从支持企业稳定发展、鼓励支持就业创业、积极实施培训、及时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帮扶、落实各方责任等5个方面提出15条政策措施。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基础上,省政府结合实际出台《黑龙江省做好就业创业工作十二条政策措施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现将《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鼓励创业就业方面

  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降低门槛。《政策措施》规定,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从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额度从2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幅度达50%,可以更好的满足创业者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取消反担保,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将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由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扩大到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等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奖补创业载体。《政策措施》规定,对各地、高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由就业资金给予奖补。其中对入驻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扩大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政策措施》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三年青年就业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扩展至16岁至24岁失业青年。

  二、稳企业稳岗位方面

  《政策措施》明确,依据现行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其中,深度贫困县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在2019年内,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返还力度,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三、强培训促就业方面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政策措施》规定,2019年内,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可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鼓励参保在职职工参加培训、提升技能。支持失业人员培训。《政策措施》规定,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机构帮助在省内实现就业创业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200元的就业服务补助。

  大力开展创业培训。《政策措施》规定,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参加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创办企业和经营管理能力训练,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机构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将新经济、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创业课程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

  四、重服务兜底线方面

  《政策措施》规定,全省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特别是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2019年至2020年内,对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每人每天给予15元生活费补贴。对于既没有享受低保又没有享受失业保险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文件链接地址:http://www.hlj.gov.cn/gkml/detail.html?t=2&d=379350

(责任编辑: 所双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