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公检法“三剑客”联手防查虚假诉讼

23.08.2019  18:08
  让虚假诉讼行为无处藏身,鹤岗市公检法三家达成共识,形成合力,联手治理。8月20日,鹤岗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公检法分工负责、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协作,依法合力查处虚假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明确了虚假诉讼案件多发领域,要求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诉讼主体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以物抵债的案件等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法院、检察院、公安在履行职责中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要依法审查,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调解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依法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督促程序、特别程序、破产程序等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及时制裁虚假诉讼行为。
  《意见》还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协作办理虚假诉讼案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发现正在审理、执行中的民事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涉及虚假诉讼的,应当及时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涉及虚假诉讼的民事案件尚在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执行过程中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正在审理或者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等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将相关线索和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应当将相关情况函告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立案情况进行监督。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通过定期开展法治宣传、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监督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全社会虚假诉讼防范意识,提高虚假诉讼甄别能力,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查处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完善防范对策。
  “去年以来,鹤岗市检察机关将虚假诉讼监督作为做强民事检察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行民事监督职责,切实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依法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12件,向法院提出抗诉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法院采纳6件,法院在办案件4件,我院市办理虚假诉讼经验情况也在全省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培训班作了经验交流。”鹤岗市检察院检察长樊忠诚介绍说,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意见》,将进一步提高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行为的重视程度和打击力度,增强司法机关间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的衔接性以及联合执法办案的契合度,为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诚信有序建立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