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出台办法明确国企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15.12.2018  15:22

  来源: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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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出台办法明确国企职工劳动关系调整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对不留用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

  活报14日讯(记者张立)结合新一轮国企改革,哈市出台了《哈尔滨市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调整职工劳动关系实施办法》,对改革中职工中内部退养、富余人员清理、患病职工、孕期职工、退休人员社会化等方面的劳动关系调整作出了规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原则上要保证职工全员上岗,劳动关系不变,劳动合同不变更,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职工咋安置

  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改革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社部门审核后公布实施。

  挂名、挂靠人员不列入改革范围

  《办法》规定,企业实施改革前,应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分类界定各类人员,对停薪留职、放长假等离岗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清理后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列入企业改革的人员范围。对挂名、挂靠等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不得列入参加企业改革的人员范围。

  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办法》规定,改革企业须与投资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中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后企业继续履行改革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职工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原企业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在改革后的企业劳动合同期满后,符合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

  对不留用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不再留用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办法》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为职工在改革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在本轮改革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六种情况不支付经济补偿

  《办法》规定,企业在改革中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应分段计算。

  同时,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人平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其经济补偿的标准按社平工资的3倍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因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或者停产半停产,职工人平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但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6种情况,不支付经济补偿。

  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

  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须经济补偿

  《办法》对内退职工,工伤职工,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患重病、劳务派遣人员等9类企业特殊人员做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内部退养,改革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可结合实际,经职工自愿申请、企业审核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实行内部退养。职工内部退养期间,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破产、关停或清算退出的,不实行内部退养。

  工伤职工,符合退休、退养条件的可以办理手续,不能办理的,预留费用,工伤待遇移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患重病、绝症和非因公负伤职工,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的,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予12个月职工人平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于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须支付经济补偿。

  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预留包烧费、大额医疗保险费等

  对于离退休人员,根据《办法》,实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企业改革时应制定离退休人员安置及费用管理方案。引进外部投资者的,要在合作协议中对离退休人员安置及费用管理等事宜予以明确,改革后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

  实行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计算并预留离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费、包烧费、养老保险统筹外项目等相应费用。距75周岁不足5年或超过75周岁的人员,按照5年计算预留费用。

  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可接续

  对于养老保险,根据《办法》,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原企业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冻结,并转入个体库管理。重新就业后,由新的用人单位负责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未重新就业、符合由在职参保转为个体(灵活就业)接续条件的,由本人及时办理养老保险接续缴费手续。

  针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规定,已参保改革企业在职人员,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重新就业的人员,由新的用人单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在市本级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重新就业的人员,本人与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对于未重新就业的人员,市本级范围内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续接。市本级范畴外的,医疗保险异地接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