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以“两办”文件形式通报2016年各市(地)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11.07.2018  20:32

  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意见,我省在7月6日召开的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向13个市(地)通报了《2016年全省各市(地)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结果》。 

  根据《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及《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体系》等文件要求,2016年度全省各市(地)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由我局负责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共同完成。 

  年度评价工作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计算绿色发展指数,即采用《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中的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等前6个方面53项评价指标,依据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定的《绿色发展指数计算方法》,计算各市(地)绿色发展指数,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绿色发展成果。二是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委托黑龙江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通过组织抽样调查,随机抽取17730个城镇和乡村居民进行电话访问,了解公众对生态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突出反映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获得感”。  

  我省开展市(地)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对于完善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引导各市(地)、各部门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正确发展观、政绩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年度评价工作重在引导各市(地)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意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是督促和引导各市(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示器”和“风向标”,对于推动实现龙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