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兑现2016年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补贴的通知

14.03.2017  11:33

各区、县(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

为推进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建设工作,发挥政府资金引导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哈尔滨市推进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若干政策意见》(哈政发〔2016〕15号)中关于“鼓励大众兴业和创业,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能的小微企业群体。“两创示范”扶持期限内,对新办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创业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基地城市示范服务券补贴(以下简称创业服务券),用于支付创业载体相关费用。”的规定,现组织各区、县(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等部门开展兑现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补贴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兑现条件

1.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依法设立的小微企业且入驻经认定的创业载体并签订相应的入驻协议,已向创业载体支付相关费用的小微企业。

2.2016年度新认定的创业载体兑现2016年1月1月至2017年2月28日入驻创业载体并签订相应的入驻协议,已向创业载体支付相关费用的小微企业。

3.按照《关于开展兑现2015年和2016年期间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补贴的通知》(哈工信发〔2016〕175号)要求,漏报的小微企业,此次,可以通过所在创业载体进行补报,已经兑现的小微企业不再申报。

二、兑现标准

每户最高补贴2000元,企业向创业载体支付的相关费用中不足2000元,按实际发生金额补贴。

三、兑现需提供材料

1.《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申报表》(附件1);

2.入驻小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及复印件;

3.入驻小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载体与小微企业签定的入驻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小微企业向创业载体支付相关费用的收据(复印件);

6.小微企业的银行开户行和帐号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由创业载体填报并汇总的《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2);

8.材料真实性声明;

注: 小微企业提供原件材料做为区、县(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等部门现场核实使用。

四、兑现程序

1.此次补贴采用直接补贴办法兑现政策。各区、县(市)工信局、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创业载体会同财政局,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新办且入住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进行初审确认,并将初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名单汇总表(含电子版)及相关佐证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等部门;

2.市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对区、县(市)部门初审上报的新办且入住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名单汇总表(含电子版)及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分别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4.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级各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的意见,形成创业服务券补贴意见上报市政府,经政府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将两创示范补贴资金下拨到区县(市)财政局,并将资金拨付至新办且入住经认定的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账户;

5.各区、县(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务于2017年3月20日前将初审材料及结果报市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市工信委、科技局、商务局和人社局将审核意见于2017年3月29日前报市两创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1.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申报表

2.小微企业创业服务券申报企业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