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各项工作的通知

05.04.2017  19:40

黑卫医函〔2017〕69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市卫生计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巩固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用药成果,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遏制细菌耐药国家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提高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细菌真菌感染诊疗能力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6〕1281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各项要求,现就我省2017年度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持续巩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2017年全省要继续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确定的抗菌药物管理各项指标和要求,包括抗菌药物品种数、使用率,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要求等。各地要加大门诊、急诊抗菌药物静脉使用管理力度,督促三级医院停止门诊静脉输液落实到位。各医疗机构要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相关政策的落实力度。通过建立临床科室与感染、微生物检验、临床药学等多学科合作机制;结合专业特点、常见病种等因素,合理设定各个临床科室的抗菌药物应用管理指标;加强本单位细菌耐药监测以指导临床应用等方式,不断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水平。
        二、持续加大处方点评工作力度

在原监测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情况的基础上,今年将再次扩大监测范围,从2017年5月开始全省所有医院(包括中医医院和民营医院)均应按照《黑龙江省临床合理用药点评标准(2017版)》(附件1)开展日常处方、病历点评工作并将点评结果及时上报。各医院应每月填写《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医师前10名统计报表》(附件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调查表》(附件3)和《不合理应用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前10名统计报表 》(附件4),并将以上数据报表的电子版以及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的打印版的扫描件于每月17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本辖区牵头医院(附件5)指定邮箱,各牵头医院负责接收报表并汇总,于每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黑龙江省临床药学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指定邮箱。2017年下半年度将开始实行全省网上数据填报,届时将由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通知各医疗机构网址、相应的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并进行相关上报培训。

三、继续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评价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加入相应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省合理用药监测网监测中心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中心要及时了解各监测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和细菌耐药形势进行评价。根据监测结果,按照有关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预警机制。

四、继续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规范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继续组织开展“合理用药播种培训”等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培训。具体培训计划及培训对象详见《黑龙江省临床合理用药培训计划》(附件6)。

五、实施全省统一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用表

为了方便医疗机构规范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制定了《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用表》(附件7),请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将表格下发至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自2017年7月起全省各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用表。

六、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的要求,2017年将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必须经具有相应处方权限的医师开具处方,并经具有抗感染临床经验的感染或相关专业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确需越处方权限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门诊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自2017年5月1日起,对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实施专档管理。医疗机构各临床科室使用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时,应指定专人定期收集、汇总本科室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及时填报有关信息(见附件8)。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控制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耐药。各地卫生计生委医政科(处)负责此项工作,责任人为医政科(处)长;各医疗机构医务科是本单位此项工作责任部门,责任人为医务科负责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将该项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附件9)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

七、实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调整,完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制度

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今年将进行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的调整。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按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和分级管理目录(2017-2019)》(附件10),于2017年5月30日前参照《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版)》(附件11),《黑龙江省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版)》(附件12)将本院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发至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指定邮箱,由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汇总整理后于6月3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后网上公示,于8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目录。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及民营医疗机构参照《黑龙江省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版)》(附件12)制定本机构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并将制定的抗菌药物供应和分级管理目录报核发其《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地卫生计生委将备案的目录发至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邮箱,以便督导检查时参考应用。

进一步完善抗菌药物临时采购备案制度,实施每半年备案一次,各医疗机构及时填写《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汇总备案表》(附件13),并于每年的6月、12月将本院临时采购情况发至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中心汇总整理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备案。严禁将临时采购变相转为长期大量采购。督导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进行临时采购备案的医疗机构,按违规采购处理。全省各医疗机构制定本单位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及临时采购药品均必须来自于省级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

八、继续开展全省临床合理用药督导检查

        省卫生计生委今年将继续开展“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督导检查”工作,检查对象包括2016年督导检查成绩不佳的医疗机构以及未参加2016年督导检查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民营医院)。2017年督导检查执行新版“检查标准(2017版)”(附件14);该标准分为“抗菌药物”、“麻醉、精神药品”和“药事管理”三个部分。检查结束后,省卫生计生委将公示检查结果并进行全省排名,对排名后5位的医疗机构法人实行诫勉谈话。具体检查时间由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另行通知。

       

省临床药学质控中心联系人:孙向菊    张  鑫    吴禹蒙

        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0451-82576798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3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1、《黑龙江省临床合理用药点评标准(2017版)

2、《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医师前10名统计报表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调查表

4、《不合理应用麻醉、精神药品医师前10名统计报表

5、各地区牵头医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6、《黑龙江省临床合理用药培训计划

7、《黑龙江省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用表

8、《医疗机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及替加环素使用情况

信息表》

9、《碳青霉烯类以及替加环素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

应用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信息表》

10、《黑龙江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和分级管理目录

(2017-2019)》

11、《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版)

12、《黑龙江省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2017)

版》

13、《医院临时采购情况汇总备案表

14、《黑龙江省临床合理用药督导检查标准(2017版)

注、以上各附件发电子版,请到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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