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度全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16.04.2018  14:22

 

 

 

2017年,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谋划部署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黑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一、工作成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坚持“多取消、审一次、真备案”原则,2017年取消下放行政权力244项,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59项。向哈尔滨新区放权23项,向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放权17项。二是建立权责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7〕74号),建立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了清单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省级行政权力清单调整到2844项,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平均为3280项。根据行政权力运行有关依据变化,适时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清理无谓证明事项试点,为推广复制积累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正式批复包括我省在内的11个省(市)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我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确定哈尔滨市和佳木斯市作为全省清理无谓证明事项试点,对无谓证明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四是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努力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停征、合并、转出和降低征收标准行政事业性收费54项,取消、降低征收标准政府性基金4项,动态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五是继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按照国家要求,我省启动了第二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省级258家、市县级1183家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第二批脱钩试点。六是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各级行政机关普遍建立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专项整治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旅游市场、道路交通安全、成品油市场、农民工工资、红盾护农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七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认真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后置行政审批制度,落实“双告知”要求。在“五证合一”基础上,进一步将涉及7个部门的18项证照事项纳入我省第一批“多证合一”整合范围,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实现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大幅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日臻完善。一是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落实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不断增强政府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操作性和有效性。全省共完成立法44部,其中地方性法规20部、政府规章24部。二是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设定权限。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关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落实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对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推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化管理。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建立按期将规范性文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机制。三是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努力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专门组织开展了全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省废止、修改政府规章和提请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203部,其中省本级废止、修改省政府规章和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修改地方性法规106部。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全省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6859件,其中保留11248件、修改467件、废止5144件。

  (三)落实依法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一是坚持科学决策。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进行论证,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组织开展评估,切实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二是增强公众参与实效。依托政府及部门网站建立公众参与决策平台,将有关决策事项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发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各地各有关部门普遍建立并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依法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开展听证。三是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内容的,事先进行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门进行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应进行风险评估却未进行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议题不得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也按要求开展了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四是严格合法性审查。认真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省政府所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讨论前均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各地各部门坚持把重要文件、协议、合同、涉法事务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升行政决策法治化水平。五是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全省4780个行政机关已经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4713个行政机关设立了法律顾问,省政府及部分设区的市政府设立了首席法律顾问。具备设立公职律师条件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均设立了公职律师,截至2017年年底,全省共设公职律师186名。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为法律风险防控和依法决策提供了咨询服务。六是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程序,由行政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四)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着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注重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着力建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长效机制。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若干规定》(黑政规〔2017〕21号)、《黑龙江省依法高效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黑政规〔2017〕22号),制定了《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印发了《黑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二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哈尔滨新区、牡丹江市、佳木斯市桦南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试点,通过创新行政审批方式,有效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进一步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印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我省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圆满完成全国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任务,大庆市试点工作被商务部评为优秀。积极研究推进全省商务综合行政体制改革。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0号),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单位普遍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解决多头多层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积极探索推行联合执法检查。四是积极探索行政执法有关试点工作。紧跟国务院行政执法改革步伐,在2016年开展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确定了20个地区和部门开展相关试点工作。五是全面开展行政执法主体及人员清理。组织市、县级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严格规范权力运行。一是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备制度,做到应备尽备。全面落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意见,认真听取、采纳省政协民主监督建议,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注重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黑政办发〔2017〕27号),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有较大提高。二是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监督。我省《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政府公职人员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招投标行为、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工程建设、一律不许插手企业的采购行为、一律不许插手非公企业对各类合作者的自由选择。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自成立以来受理投诉事项1029件,办结889件。三是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7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黑政办发〔2017〕22号)。通过信用信息归集系统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进行归集,并在“信用黑龙江”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对“四风”问题突出、破坏发展环境、发生顶风违纪等问题的问责查处力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是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加快信访法治化建设进程,印发了《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信访部门优化再造来信、来访、来电、网上投诉事项办理和督查督办流程,进一步理顺工作责任,明确工作时限,简化受理办理程序,确保及时快速办理群众信访事项,为群众信访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二是采取多元化方式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部署,印发了《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积极探索推行“村村有律师”试点,引导志愿者律师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三是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全年办理3662件、审结案件3161件,案件审结率达86%,其中通过确认违法、撤销、变更、责令履行职责等方式纠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815件,综合纠错率为26%,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和定分止争功能作用,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一是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持续推进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有关要求。在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处、科级干部任职培训班的必修课程。省本级以及各市(地)举办的处、科级干部任职培训班均设置“法治政府建设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专题培训模块,开设“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行政执法能力”等课程。二是完善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考察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将依法行政列为干部任用考察和干部培训内容。三是组织开展执法人员法治培训。各级行政机关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未经培训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四是积极推进“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就做好全省各级国家机关普法工作提出具体任务要求。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意见》,省司法厅联合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媒体公益普法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普法责任制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起草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对新出台的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解读。

  二、存在的问题

  我省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较好地完成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但各地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法治、制度、规则、信用意识还不强,能力不够。习惯于老思维、老套路、老办法,以行政手段和行政命令代替依法行政;对待法治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方法简单,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依法办事能力还不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还不高,碰到矛盾就绕、遇见问题就躲,对一些积累时间长、矛盾大的问题不积极想办法,迟迟解决不了;随意许诺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事后又不兑现,缺乏诚信意识、契约精神。二是行政执法行为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比较突出,甚至执法犯法。在行政执法监管工作中,执法的有效性还不高,执法不严,监管领域存在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多头多层执法和重复检查问题仍然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等懒政、怠政问题比较突出;执法不规范,执法文书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执法程序没有完全履行,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权利不准确、不完整;执法工作态度冷漠、生硬、简单粗暴;乱用执法权、越权执法、乱作为情况还时有发生;甚至“吃拿卡要”、以罚谋财、违法违纪、突破底线,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三是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还未完全形成。有的办事习惯于找熟人、托关系、走门子。认为有了人,不能办的、违法违规的事也能办成,没有人,该办的事也很难办成。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有的企业缺乏行业自律意识,不尊法不守法、不讲诚信,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2018年工作重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总体部署,距离省级政府2019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只剩不到两年时间,因此,2018年是关键的一年、攻坚的一年。全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继续贯彻落实好《纲要》及《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将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聚焦法治政府建设突出问题,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为全面推进法治黑龙江建设,进一步优化全省法治环境,省委决定2018年在全省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各级政府及部门在“法治建设年”活动中,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每次召开常务会议前安排学法活动,每年不少于20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二是明确领导干部学法任务。每位领导干部年度学习法律不得少于20部。三是严格依法决策。严格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切实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落实。四是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行政主要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五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职尽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性。六是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

        (二)进一步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依法办事蔚然成风的要求,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加大对政府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培养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自觉养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习惯,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让法律成为人民群众的真诚信仰。

  (三)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继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程序和环节。全省推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各类无谓证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政府定价收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强垄断性行业价格监管。推进“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加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到服务大厅和窗口办理的要做到“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哈尔滨新区在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行政效能方面的示范作用。

  (四)加强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清理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一是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规定,落实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持续性、有效性。二是加大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继续严格执行文件制定权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落实专家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监督制发机关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三是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并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废止、修改建议。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不断提高决策水平。根据国家重大行政决策立法进程,适时启动修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规则》工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进一步增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实效,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深入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对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及时进行反馈。在作出有关行政决策时,落实专家论证要求,进一步提高决策科学性。提升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质量,切实做好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不稳定因素。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服务决策的质量。

  (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是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制度建设。研究制定《黑龙江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发挥制度对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根本性、基础性作用。二是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加快建设行政执法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水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三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四是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智能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的作用,推动监管模式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推动联合执法检查。

  (七)做好自我监督和接受外部监督工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做到有权不可任性,用权必受监督。各级政府按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政务公开申请,全面提升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在线服务和互动交流水平。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解决“新官不理旧账”、不守信用等问题,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强化各地各部门监督主体责任,形成监督合力,使加强教育引导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对本地本部门影响发展环境的突出问题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纠正错误做法,坚决查处“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促进和规范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不断提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成功率。推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建设和行政复议权相对集中,畅通行政复议受理渠道,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规范政府行为作用。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对行政调解范围、机制和程序等作出规范。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

  (九)抓实法治政府建设问题整改和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一是针对2017年年度考核发现各地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分别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二是督促各地各部门完成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督促检查指导,及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按时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三是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定2018年年度考核工作细则,明确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大考核力度。四是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激励和约束行政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推进法治建设、打造全面振兴发展好环境的工作力度,有效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确保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