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森林防火命令

24.03.2017  18:44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和《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17年全省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春季森林高火险期;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为秋季森林高火险期。根据实际情况,县级以上政府可以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北部林区(大小兴安岭林区)可视情况规定夏季森林防火期。     二、严控野外火源。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烧荒、烧秸秆、烧枝桠、烧煮加工山野菜、吸烟、烧纸、烧香、野炊、使用火把、点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野外用火行为。在林区要道和景区入口设立检查站,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坚决把火种防控在山下林外。     三、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以地方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防火责任制,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森林经营主体三个方面落实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有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看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及时上报火情,不得贻误战机,确保信息畅通。森林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接到火情报告后,要快速、重兵出动,确保“打早、打小、打了”。要坚持依法治火,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今年是我省大兴安岭林区“5·6”特大森林火灾发生30周年,要开展多种反思教育活动,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森林火灾的危害,同时大力宣传《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增强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     省长陆昊     201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