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

28.11.2016  14:34

  为有效提高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其更好的为科技创新活动服务,更有力的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实现资金链与创新链有效对接,形成更加科学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近日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了《哈尔滨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市直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市)财政局、科技(工科信)局遵照执行。
  此次办法的修订将体现遵循科研规律,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释放科研活力的原则,同时进一步规范管理、改进服务。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改进科技资金管理,主要对资金支持方向、管理部门职责做了进一步明确,重点修订了资金支持方式和开支范围,同时就预算执行程序和审批权限方面出台了新规,主要修改内容为五个方面:一是新增了事后补助和科技金融资助等资金资助方式。明确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相关领域科研活动支出和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使资金支持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新增了绩效支出。将科技项目的绩效支出首次纳入资金开支范围,将极大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释放创新活力。同时规定“绩效支出最高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总额的20%,通过项目验收后方可列支”,确保该项支出规范合理。三是进一步明确劳务费支出有关规定。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以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有效解决科研人员反映劳务费预设比例有违科研规律的问题,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四是下放项目支出预算调剂权限。明确科技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管理为主,除预算总额调减超过20%的需要报市科技局审定以外,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审批调整,但不得超出项目研发支出范围,让“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使资金支出符合科研规律,更加科学合理,同时加强项目立项和验收管理,做到“抓住两头,放开中间”。五是改进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无不良信用的,项目结余资金可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以进一步调动科研单位的积极性。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加大对资金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并动态跟踪,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和研究,必要时对办法试行稿进行修改,确保新办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