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汤原县委汤原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26.09.2017  11:32

近日,汤原县委、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汤发〔2017〕14号),成为佳木斯市首个出台此文件的县(市),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精神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20号)、《中共佳木斯市委、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佳发〔2016〕7号)的部署,进一步激发供销合作社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加快推进全县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做好新形势下“三农”工作的需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农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迫切需要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的农业生产服务和层次多元、便利实惠的农民生活服务。供销合作社具有为农服务的深厚基础和独特优势,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为农服务的骨干力量。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 。近年来,供销系统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创新经营机制,拓展服务领域,经济实力、服务能力和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已经成为引领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相对薄弱,社有企业规模偏小,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历史遗留问题破解难等问题,需要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发挥更大优势,担当更大责任。

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黑龙江时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和市委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部署,践行新理念、推动新发展,围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服务功能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全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因地制宜推进业态改造和服务改进,努力开创供销事业新局面。

(四)目标任务。 到2020年,县联社机关治理结构创新完善、社属企业完成改制重组、乡镇基层社完成分类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站实现全覆盖,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现代流通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社有资产管理科学规范,经营业态和服务模式适应新需求,行业指导体系和经营服务体系“双线运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供销形象“三个提升”。努力建成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委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五)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扎根农村、贴近农业、服务农民,做到为农、务农、姓农,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突出农民主体地位,推动与农民及各类经济组织的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处理市场取向和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探索,试点先行,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三、深化联合社改革,创新治理机制,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六)强化联合社职能。 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各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枢纽,肩负着领导全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密切层级关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高效的双线运行机制。要厘清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经济发展三方面职能边界,明确行使职能的程序和规则,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政企、社企分开,促进供销合作社长远发展。要指导全县供销系统的改革发展,加强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社的决策部署。(责任单位:编委办、组织部、供销联社)

        (七)优化联合社治理结构。 按照建设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要求,推进依法依章治社,进一步完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联合社领导班子。联合社主要领导因工作需要变动须事先征得上级联合社的同意。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稳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按现有核定编制招录补充人员,新进人员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大力发展行业协会,重视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责任单位:编委办、组织部、人社局、供销联社)

(八)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 县供销联社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加强社有资产监管,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支持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重点投向为农服务领域。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责任单位:组织部、供销联社)

(九)密切层级间的联系。 健全联合社对基层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基层社向联合社述职制度。健全社有资产监管、运营机制,基层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联合社同意。支持县供销联社建立合作发展基金,所属企业和基层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发展基金;县政府在整合涉农政策性资金时,对供销社部分原渠道不变,注入发展基金;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加入,扩大基金规模和服务范围。县供销联社在自愿的基础上,将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的一部分上缴上一级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支持县供销联社与上级社开展资本项目纵向联合,与域外供销社开展业务经营横向合作。鼓励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合理设置股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供销社的经营和建设。(责任单位:财政局、供销联社)

四、加快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联系,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十)强化基层社阵地建设。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面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土地合作、资本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真正使基层社成为与农民联利连心、合作共赢的利益共同体。各乡镇在建设本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时,要支持基层社阵地建设,保证基层社有必要的经营服务场地。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入社参选。积极探索“村社共建”合作,通过土地流转、建基地、建市场、建合作社等方式,使村社资源互补,实现共赢。(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供销联社)

(十一)推进基层社分类改造。 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将基层社改造纳入当地小城镇建设规划,优化基层社资源和网络布局。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继续活化机制,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和规模,进一步做大做强。对有场地、有资产、无经营服务的基层社,要吸纳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农民经营大户、农产品经纪人入社,恢复发展经营服务业务,改造提升基层社。对解困难度较大的基层社可以实行“并社留店”,或围绕某一产业和项目,吸收社会资本共同投资,组建产权多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主要用于基层组织建设和为农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供销联社)

(十二)推进基层社与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 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优势和综合服务平台作用,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基层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权、业务和服务融合,积极探索“两社”融合发展、一体化运营的新路径,探索生产型与服务型、合作制与股份合作制相结合的立体化复合型的融合发展新模式。乡镇级要由基层社牵头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县级由县供销联社牵头以乡镇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为成员,成立县级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实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按照实体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经营,引领合作经济发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设立工作。(责任单位:市监局、供销联社、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 。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重组新建基层社的设立登记、现有基层社的规范登记和执照年报、有遗留问题基层社的处理等管理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基层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可转交基层社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监局、财政局、供销联社)

五、拓宽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农业全程服务体系

(十四)创新现代农业生产服务。 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加快形成覆盖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围绕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土地托管为切入点,加快构建规模化、综合性、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推进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方式,为农民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测土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和产品销售等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社会化服务。财政部门对土地托管服务要给予资金支持。鼓励供销合作社以产品为纽带,与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旅游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开展全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依法承接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转移的职能、任务,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发挥供销合作社培育新型农民的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大户、农民骨干、农村经纪人开展培训,提高农民素质和能力。(责任单位:农业局、财政局、供销联社、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 依托全县农业资源优势,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县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通过资产整合、资本注入的方式,培育和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仓储设施及生鲜超市零售终端,加快形成连接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先进、功能完备的农产品(进城)流通网络。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扩大网络销售,重点推进农超、农店、农企、农社对接,多渠道搭建产销对接平台。积极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县发改局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发改局、市监局、供销联社)

(十六)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 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探索供销合作社实体经济与金融服务有机结合的新途径。引导有实力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股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以及参与现有农村信用社改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县供销联社、发改局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发改局、供销联社)

(十七)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发展。 发挥供销合作社联结生产基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势,推进“互联网+供销合作社”产业发展新模式,积极参与全国总社、省社“供销电商村村通工程”和市社“供销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接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争取上级财政部门、供销合作社相关项目,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和乡镇、村屯级电子商务服务社,破解农村流通“最后一公里”难题。(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市监局、供销联社)

(十八)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围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依托供销合作社,采取“社村共建”等形式,加快建设城乡社区、村级综合服务中心(站)、电子商务服务社,为城乡居民提供购物、金融、文娱、养老、幼教、医疗、培训、信息、休闲等“多样化”、“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探索发展生态养生、观光旅游等新兴服务业。(责任单位:社区管委会、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供销联社)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综合改革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加快推进我县现代农业建设的战略高度,树立重视供销合作社就是重视农业、扶持供销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为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创造优良环境。成立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综合改革的经验做法,加强舆论引导,确保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县委宣传部、政府法制办、供销联社)

(二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支持。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按照职能分工,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对已出台的扶持政策,要逐项梳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一要加强财政政策支持 。对供销社“新网工程”、“电子商务”等项目,由县供销社负责组织申报和实施,县财政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对于农村新建商业网点和综合服务设施由供销社统一规划建设。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供销联社)

二要加强税收政策支持 。对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可享受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政策。对于符合税收减免税有关政策规定的,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责任单位:国税局、地税局)

三要加强房地产政策支持 。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给县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城乡流通服务设施建设。政府支持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工作,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历史上合法取得、长期使用但无法提供权属来源资料的土地,经公告无异议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涉及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的,免收过户等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国土局、住建局、供销联社)

四要加强涉农项目支持 。对于供销合作社集中托管服务的农业片区,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综合整治、水利设施配套、田间林网建设、粮食高产创建等项目方面予以优先安排。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同等享受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项目。支持社有农资经营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国家和地方储备任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大宗农产品政策性收储。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业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完善农产品直供直销体系,推广拍卖、电子交易等农产品交易方式。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建立“黑龙江大米网”、“生态龙江”等电商平台的县级综合运营服务中心,各乡镇建立分中心,引导农业主体入驻,与主销区电商平台互联互通。重点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力争实现行政村全覆盖,开展公益、便民、培训体验、电子商务等“四类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粮食临储业务,其粮仓建设计划纳入全县粮食仓储建设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局、供销联社)

五要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的社会保障政策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处理供销合作社系统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对地方政策性挂账,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抓紧明确处理方案,尽快消化到位。对经营性挂账,供销合作社要主动与银行等债权人对接,加快协商解决;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在不影响债权债务关系和确定回购比例的前提下,通过解冻抵押资产等方式,增强供销合作社经营和还贷能力。(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农业银行、供销联社)

六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确因公共利益或规划调整需要征收供销合作社房产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可以等值的房屋和土地置换。(责任单位:编委办、国土局、住建局、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供销联社)

(二十一)加强供销合作社自身建设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增强深化改革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用“践行新理念、推动新发展”的思路努力破解改革中的难题。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干事创业的干部职工队伍。大力弘扬“扁担精神”“背篓精神”、勤俭办社等优良传统,推进以为农、务农、姓农为核心的供销合作社文化建设,汇集起推动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强大精神力量。(汤原县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