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2017  17:42

 

  相关链接: 《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2017年11月3日,省政府7号令公布了《黑龙江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8章63条,围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重点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要求,明确政府规章制定权限。一是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关文件要求,《办法》强调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制度,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本级党委讨论决定(第五条)。二是落实《立法法》关于政府规章制定权限的规定。规定省和设区的市可以就“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政府规章的事项”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制定政府规章。“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第四条)。三是落实《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规定。规定设区的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四条)。
  二、科学确定政府规章项目。一是广泛征集政府规章建议项目。规定每年7月底前,由政府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部门、下级政府和社会公众征集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第八条)。二是进行充分论证。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政府规章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第十一条)。三是明确立项标准。规定年度政府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应当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突出重点,满足急需(第十二条)。
  三、强化起草单位主体责任。一是明确起草单位对起草质量和完成时限负责。要求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本地实际,能够解决拟规范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得简单照抄照搬。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保障工作条件,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起草工作(第十七条)。二是对起草内容提出要求。规定起草政府规章应当符合政府规章制定权限要求,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并应当与部门规章和本行政区域有关政府规章相协调、衔接,设定的制度措施要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权责统一要求,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得规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第十九条)。三是对起草程序提出要求。规定起草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实际情况,找准存在问题,总结实践经验,调查研究结论应当有数据支撑(第二十条)。起草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第二十一条)。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和咨询(第二十三条)。起草单位应当对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四、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作用。一是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稿的审查重点。重点在是否符合法制统一要求,是否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是否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是否符合行政机关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是否设定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内容等合法性、合理性方面进行把关(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了政府法制机构对送审稿的审查程序。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分歧意见进行协调,并对送审稿进行集体审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采取网络、电话、信函等适当方式对社会各界所提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反馈(第三十三条)。
  五、完善政府规章决定和公布程序。一是规定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并明确了提报审议的程序和时限要求以及向会议作说明的单位(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二是规定政府规章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报纸上刊载(第四十四条),并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解读(第四十六条)。三是要求建立政府规章数据库,并实现动态化、信息化管理(第四十七条)。
  六、规范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一是规定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应当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对备案时限、程序、材料等作出规定(第四十九条)。二是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作出规定。规定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设区的市政府报送备案的政府规章进行审查(第五十条)。三是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程序(第五十二条)。
  另外,《办法》对政府规章的适用、解释、评估、清理等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