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秋毫 防范政府购买服务借道PPP违规举债

15.06.2017  00:42

  明察秋毫 防范政府购买服务借道PPP违规举债     近日,财政部连续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   此前,财政部还公布了重庆市黔江区等地方政府违规举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的消息。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些人谈到政府购买服务就往违规举债上挂钩,极力规避,形成了由原来的想方设法走政府购买服务,到现在规避政府购买服务的极端现象。   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是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概念认识模糊,把该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用政府购买服务代替;二是部分金融企业和咨询机构为了完成任务和获得自身利益,对相关法律规定理解不透,拿某一个文件进行自我解读,误导政府部门;三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规避PPP相关的流程,有意回避。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很难理解和识别吗?笔者认为并非如此。只要弄明白以下三点,就很容易识别它们的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与PPP提出的出发点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主要是将政府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转变为只做“裁判员”,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是解决当下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的主要手段,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推动力量。   PPP首先解决的是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政府负债的问题,其次才是通过项目公司的规范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的资金使用量不同。    政府购买服务一般使用资金较少,所以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中,明确政府购买服务所用到的资金是既有资金,是购买主体下达后的预算资金。   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可以由政府部门来做,也可以由社会专业机构来做,并且社会专业机构会做得更好,才会进行政府购买服务。个别地方动辄十几亿、几十亿用来做政府购买服务,本身即是对此文件的误读,财预〔2017〕87号文件只不过对《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做了进一步明确,并没有增加新的内容,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也明确定义了什么是服务。   PPP则不同,它的资金体量一般较大,所以才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财金〔2014〕113号)要求:PPP项目需要五大步骤十九项流程,项目资金要纳入中长期預算,地方PPP项目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得超10%。   政府购买服务和PPP各自发展阶段不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众对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进一步提高,只有将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的需求。   2016年11月30日,由财政部和中央编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财综〔2016〕53号),总体目标提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可以看出,未来三年是政府购买服务全面发展的三年,是今后一段时间重点开展的一项工作。   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率发展快速稳步上升阶段,公共设施建设体量较大,资金使用较多,随着城镇化率达到较高水平,城市的扩张也会逐步放缓,公共设施建设基本满足需求后,PPP项目将会进入一个常态化平稳发展阶段。   总之,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是我国目前供给侧改革的两大重要抓手,是解决我国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途径,是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重要手段。认真把握以上三点,厘清政府购买服务和PPP模式的范围与界限,使其发挥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来源:中国财经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