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检察机关提供了哪些优质民事行政检察产品?快来围观典型案例吧!

26.10.2018  14:57
    10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检察院高继明检察长作的《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了全省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一致同意这个报告。   组成人员认为,全省检察机关紧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机遇期,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已形成规模效应,为人民群众提供了许多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仅一年的时间,但全省检察机关从讲政治的高度,强化责任担当,忠实履行公益诉讼职能,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的认可度逐渐提升,工作势头很好,我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充分发挥了公益诉讼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过去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哪些优质的民事行政检察产品,快来围观这些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
  1.冯某某与某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名誉权纠纷抗诉案
    【主要案情】
  某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电视剧《赵尚志》第十二集中有一名“冯界德”收山货的人,向日军告密赵尚志行踪,致使赵尚志被逮捕。冯某某认为电视剧中“冯界德”系其爷爷,侵害其爷爷的名誉权,并提交1977年某市供销社党委《关于冯国某同志家庭历史结论》予以证明。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均以电视剧中“冯界德”不能特定为冯某某的爷爷为由未支持冯某某诉讼请求。
  【监督理由及依据】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55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判决认为电视剧《赵尚志》中的“冯界德”不能特定为冯某某的爷爷,属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根据中国共产党鹤岗市供销合作社委员会给冯某某父亲冯国某出具的《关于冯国某同志家庭历史结论》及马某某出具的关于冯界德的《证实材料》证明,从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冯某某的爷爷冯界德的自然状况、经历、生活环境等自然特征与电视剧《赵尚志》中的“冯界德”高度一致,容易使社会公众,特别是认识了解冯某某的爷爷的特定人群将电视剧《赵尚志》中的“冯界德”与冯某某的爷爷联系起来,以致降低对冯某某的爷爷及其后代的社会评价。判决认为剧中的“冯界德”不能特定为冯某某的爷爷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4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某电影电视剧制作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书面向冯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冯某某12万元。该案件的成功改判,引导社会公众遵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他人名誉与人格尊严,倡导社会良好道德风尚。
  2. 谢某某与宫某某合伙纠纷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案
    【主要案情】
  1995年初,谢某某与宫某某口头协商合伙种地,后双方因意见分歧未作最后结算分配。1998年6月9日,谢某某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解除谢某某、宫某某的合伙关系,宫某某返还谢某某农机具及相关钱款,固定资产猪舍、猪舍办公室,水泵等归谢某某所有,存放在富锦市农委贸工农公司王某某处的约360000斤黄豆归谢某某所有。判决后,宫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1999年11月2日,谢某某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2000年6月15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桑某某故意伪造了“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书》。同日,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以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为由结案。
  【监督理由及依据】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人宫某某采取任何执行措施,且在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未对案外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进行依法审查。执行法官桑某某承认且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书》为其所写,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谢某某撤回执行申请为由对该执行案件结案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向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对谢某某申请执行宫某某合伙纠纷一案恢复执行,桑某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该案被佳木斯市纪委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不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该案中检察机关勇于向“任性司法”行为亮剑,有力地整治了乱作为的不良风气,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某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系列检察建议案
  【主要案情】
  刘某系北京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为帮助客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其中74户购买人伪造了假借条、假授权委托书,并约定由某区人民法院管辖。2011年11月末,刘某找到某区人民法院纪检组长肖某(亲属关系),说有一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问法院能否办理。肖某让刘某找立案庭庭长郑某某办理此事,郑某某将此事向院领导汇报后,开始办理此类案件。
  【监督理由及依据】
  经检察机关调查,此批案件涉案标的额多为上百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借条和双方当事人的认可,双方均未提供款项来源,并对案件事实及实体处理均无争议。审判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在对借条是否为本人签字、借款行为、授权委托书等是否真实存在的基本事实没有依法查明的情况下,即作出民事判决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的相关规定。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
  【监督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某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后,撤销该批案件的判决和调解书。郑某某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肖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涉案人员也已被刑事处罚。本案审判人员以虚假诉讼方式帮助当事人偷逃税费、规避国家房屋限购政策,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监督,有力的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司法权威。
    4. 郭某某等人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再审检察建议案
  【主要案情】
  郭某某为了达到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并从中牟利的目的,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能够提取公积金的广告,吴某某等人看到广告后与其联系提取公积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间,郭某某、其女儿郭晓某、女婿蒋某某等人先后到林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某等人偿还借款,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获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再用调解书执行吴某某等人的住房公积金。郭某某等人利用该方式先后为128人套取公积金620余万元,郭某某本人获利40余万元。
  【监督理由及依据】
  经检察机关调查,吴某某等128人为违规套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按照郭某某的要求,分别向郭某某、其女儿郭晓某、女婿蒋某某等人书写借据,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编造虚假的借款日期、还款日期,并在郭某某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达成调解协议,非法获取具有执行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其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林口县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该128起案件,现已审结42件,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是典型的“手拉手式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套取公积金并获利的目的,严重损害了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该系列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树立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
  5.于某某等99名农民工追讨劳动报酬支持起诉案
    【主要案情】
  2014年末,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东宁市三岔口灌区土地整治项目,中标后,江西某建设集团层层分包给梁某、实际施工人丛某某。2015年3月至2016年11月,丛某某雇佣于某某等99个农民工为其工作,工作结束后,于某某等人多次向丛某某索要工资,但丛某某以工程款未拨付到位为由拒不支付。这些农民工多次找到劳动保障部门上访,在劳动保障部门的建议下,于某某等人于2017年4月中旬向东宁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并申请支持起诉。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在2017年末已将151万工资款全部足额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中。
  【支持起诉意见采纳情况】
  2017年4月27日,东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东宁市人民法院制发了99份《支持起诉意见书》。2017年5月15日,东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之后积极配合主审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督促法院在实体和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结。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农民工工资已全部执行到位。
  【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有利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支持起诉系列案件的办理,有效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关注民生、维护稳定的作用,同时也为支持起诉工作的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6.七台河市检察机关“三个专项”系列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在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医疗废物清理”“水源地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中,构建了“专业化监督+及时性修复+社会治理”的立体化公益诉讼治理模式。共办理专项活动案件27件。
  一是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活动系列案件。七台河市检察机关对全市85所中小学进行了实地调研,针对相关行政机关对全市中小学校园周边食品摊贩未予登记管理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向行政执法、食药监等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6件。在抓好个案办理同时,协调推动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在检察机关牵头带动下,疾控中心、卫生和市场管理部门为校园周边摊贩组织免费体检和办理健康证,建立定期体检、检验和卫生防疫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对卫生防疫和体检合格的摊贩发放临时性经营备案许可、制作登记卡,报请市政府审批专项资金统一采购餐车并免费提供给摊贩使用。食药监部门对学校食堂和周边餐饮单位进行全面整治。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还联合市教育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致广大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增强学生及家长们的食品安全防范意识。全市形成了由点到线、由线到面的校园周边食品专项整治体系。
  二是医疗废物垃圾处置专项活动系列案件。检察机关经调查走访发现,七台河市虽然成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但实际执行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共向环保、卫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12件。如2018年5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和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发现七台河市某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某塑料加工部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管、针头、输液瓶,分别对区环境保护局下发了诉前检察建议。接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区环境保护局对两处非法收购医疗危险废物的废品收购部和塑料加工点进行了查处,并将涉嫌违法的业主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针对全市对医用输液瓶的回收、处置管理制度上的空白,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检察建议。卫计部门采纳后,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了输液瓶(袋)、玻璃药瓶的集中统一回收、处理制度。
  三是倭肯河水系生态治理专项活动系列案件。倭肯河是七台河的母亲河和松花江的支流,全市检察机关在走访摸查中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对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存放原煤、煤泥、煤矸石的行为,违法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在水源地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向河道管理的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诉前检察建议9件。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2015年8月至2017年11月,肖某未经任何行政许可,在新兴区倭肯河河道内违法存放原煤、煤泥,影响水系及周边生态环境。市国土资源局新兴分局接到检察建议后,三天内即向肖某下达相关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通过办理肖某违法占用河道一案,在沿河区域产生了较大反响,沿河相关企业纷纷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七台河市检察机关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医疗废物清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个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已上升为市委战略,纳入法治七台河建设和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成为市委、市政府重点抓的民生工程,公益诉讼工作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推动了“健康中国”战略的实施。
  7. 某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2012年11月16日,某市国土资源局对位于该市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挂牌出让,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以6670万元竞得该幅土地。2012年11月30日,该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分两期支付,2012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第一期价款3335万元,第二期价款3335万元在2013年1月31日之前付清,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出让价款的,需按合同约定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截至2017年9月,该公司只缴纳了土地出让金1334万元,尚欠土地出让金5336万元未予缴纳并产生违约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某市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具有法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某房地产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某市国土资源局仅进行几次书面或电话催收,在催收未果后未采取进一步追缴措施。自2013年12月后,该局再未进行催缴。某市国土资源局怠于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的行为,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流失,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       
  【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9日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及违约金。
  某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27日书面复函称:接到检察建议后,已对某房地产公司直接送达催缴通知和现场约谈,同时就该公司的合同违约行为向仲裁委提请了出让合同仲裁,现仲裁委已受理仲裁请求,并将于近期展开仲裁庭审。下步,将根据仲裁委的庭审情况和裁定结果,开展下一步催缴工作,并将依法办理情况函告检察院。
  目前,某市国土资源局的仲裁请求事项已全部得到仲裁机构支持,某市国土资源局已根据仲裁裁决结果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中未出售部分进行了财产保全,下一步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国有土地出让金及违约金将足额上缴国库。
  8. 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怠于履行职责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高某系原某县纺织厂离休干部,享受医疗费用全额报销的待遇。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某之子高某某多次伪造高某的病案及医药费票据,骗取医保基金247203.4元。2014年4月5日,高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某县医保基金的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被骗取的资金未予追缴,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2017年7月3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督促追缴被骗资金的诉前检察建议。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通过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向高某某追缴被骗取的医保基金。目前,某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通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医保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专用,有效维护了医保基金管理秩序,避免了国家财产流失。
  9. 王某某等14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2017年10月下旬至2017年12月6日期间,王某某雇佣汲某某等13人在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光义经营所施业区48林班15、19、20、21、23、31、35、36小班内盗伐柞木、黑桦、糠椴、榆树、落叶松共计2111株,合立木蓄积187.877立方米,并先后运往外地,以每根4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非法获利51000元。2018年3月26日,八面通林业公安局将案件移送至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发现王某某等14人盗伐林木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审查。
  2018年4月9日,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黑龙江省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资源科对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光义经营所施业区48林班15、19、20、21、23、31、35、36小班被非法盗伐林木的区域进行了鉴定评估。2018年4月20日,黑龙江省绥阳重点国有林管理局(绥阳林业局)资源科森调队出具了《补植补造作业设计》说明,结论为:王某某等14人盗伐林木行为造成国有公益林的毁损,补植补造总成本为人民币96300元。
  【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2018年5月16日,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向八面通林区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王某某等14人共同承担林地修复费用96300元。2018年6月15日,八面通林区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该院认定王某某等14人构成盗伐林木罪,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对其他13名从犯也作出有罪判决,王某某等14人连带赔偿林地修复费用人民币96300元。
  2018年6月15日,王某某等14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愿意积极承担修复林地费用。为保证“补植复绿”到位,八面通林区人民检察院协调八面通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划拨50亩林地,作为“司法公益修复林”。2018年6月16日,以这起案件被告上缴的修复费用为主要资金投入的“司法公益修复林”在八面通光义经营所施业区揭牌,种植的5000余棵云杉落地生根。
  10. 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主要案情】
  2015年8月1日,陈某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海林市柴河镇群力村村民郭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耕地面积12000平方米,用于建设福康爱心老年公寓项目建筑工人临时宿舍等设施。根据海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陈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的耕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陈某已经建成六栋两层彩钢活动房和三栋单层彩钢活动房,彩钢活动房之间地面铺设红砖已形成硬质地面,共破坏耕地面积10479.2平方米。经鉴定,该10479.2平方米(计15.71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破坏,已不是耕作土壤的特征,很难彻底清理和复耕,达到耕地严重破坏程度,复垦费用为150464.38元,社会公共利益处于持续受损状态。  
    【取得的效果及社会意义】
  2018年5月2日,海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地上物;赔偿土地复垦费用150464.38元;承担本案鉴定费用20000元。海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于2018年8月1日判决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在判决生效的后二个月内拆除案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并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复垦,三年内恢复土地生产力,如不按期拆除地上建筑并进行复垦,赔偿被损毁地地复垦费用150464.38元。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占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是黑龙江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主动保护公共利益,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创新工作新方法、新模式,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多元化保护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典型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