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通过省人大一审 出台后将有效规范互联网气象信息传播服务

02.09.2017  13:30

近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获悉,《黑龙江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已通过大会分组审议。该条例一经通过,将是国内有关气象信息服务管理方面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立法具有创制性。

草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公众气象信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中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建设、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机制和快速传播渠道。

草案》规范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的发布、传播行为,公众气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或者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传播公众气象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时间。

草案》规范了互联网传播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传播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内容及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上传至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提高发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据了解,长期以来,黑龙江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气象信息制作、发布、传播体系,气象信息服务工作取得长足进展,在满足公众气象信息服务需求、气象灾害防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互联网气象信息传播兴起的新形势,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传播的公众气象信息与预报结论不一致,内容不完整,不标注发布时间和发布台站,传播过时预报结论等问题。个别媒体还发布不准确的极端天气信息,给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在立法调研中还发现,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部分村屯由于尚未建设接收设施,无法接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传播上还存在盲区和死角。有些地方因为经费不足,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建设不完善,影响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和发布的时效性。

针对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开放共享不充分,对汇交的气象探测资料保护不够,制约了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发展等问题,《草案》鼓励开放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支持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市场化发展,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国家所属气象台站气象探测资料社会公共资源开放目录,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气象信息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草案》强化了气象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要求建立传播信用标识制度,以市场化手段优胜劣汰,提高公众气象信息的传播质量,对非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实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规范经营行为,引导企业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代单一的行政处罚措施,实现国家在行政管理领域“放管服”的改革要求。

草案》规定非法发布传播将受罚,最高面临5万元的罚款。其中,非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伪造、冒用传播信用标识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草案》同时规定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无偿及时发送应急短信而未无偿及时发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以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据黑龙江省人大代表,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杨卫东介绍,该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气象信息传播服务,突破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死角,有效解决当前气象信息发布不规范、发布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对强化气象依法履职,依法防御气象灾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袁长焕、陈健)


(编辑:陈健   编审:袁长焕)

黑龙江省出台气象服务法规 非法发布天气警报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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