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严打涉湖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底前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17.07.2018  10:20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黑龙江省在湖泊实施湖长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方案》要求,2018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湖长制工作方案;9月底前,有湖泊的市、县、乡出台湖长制工作方案;11月底前,在湖泊岸边显要位置竖立湖长公示牌,标明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12月底前,分级建立湖泊名录,分级设置省、市、县、乡、村湖长,分级编制“一湖一策”方案,分级建立“一湖一档”,完成省级河湖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2018年年底前,省内所有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2020年,通过严格落实各级湖长叠加责任,科学实施湖泊网格化管理措施,确保湖泊数量、面积不因人为因素减少、萎缩。实现水域空间有效管控,使湖泊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方案》强调,全面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湖长体系。省总河长更名为省总河湖长。跨国界的兴凯湖、具有重要作用的五大连池由省级领导担任湖长;跨行政区的湖泊原则上由上一级领导担任湖长;不跨行政区的湖泊由同级领导担任湖长。各湖泊所在市、县、乡、村按行政区域分级分区设立湖长,确保湖泊所有岸线和水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省总河湖长对全省所有湖泊管护负总责,其他各级湖长对湖泊在本辖区内的管护负直接责任。

  《方案》要求,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严格控制跨湖、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严格管控湖区围网养殖、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雨污分流制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造力度。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此外,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作者:袁成亮)

(责任编辑: 齐雪莹 )
年底前省内湖泊全面建立湖长制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
全省河湖长制推进排出时间表
  8月底前全部出台湖长制市、县、乡级工作方案 人民政府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