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解读《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13.01.2019  12:50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规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运输行为,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涉爆案事件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我省结合省情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对《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进行解读,让更多煤矿企业了解相关事宜。

  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要申请

  煤矿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

  对煤矿企业提出的购买申请,公安机关应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公安机关根据申请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近期民用爆炸物品用量等审查“购买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煤矿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重点查验炸药包装箱是否按规定张贴条码,发现未按规定张贴条码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运输过程实时动态监控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应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动态监控管理。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随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一车一证,并按照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装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严禁违反规定混载炸药雷管,严禁车厢内载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井下运送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禁雷管与炸药违规装卸、违规存放;严禁爆破作业现场雷管与炸药混装运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民用爆炸物品。

  设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

  实施爆破作业的煤矿企业应设置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一矿一库。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人防、技防、物防、犬防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视频资料保存30天以上、双人双锁、24小时专人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每小时至少巡视一次等安全防范制度,治安保卫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一次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煤矿企业井下要配置专用爆破器材箱,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起爆器材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要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严防他人窃取。

  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煤矿企业要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发放、返库等主要环节实施闭环式、可视化管理。

  煤矿企业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即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种类、数量,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清点、核对、检查要签字确认,存档备查。地面发放、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保管员、安全员、爆破员必须同时在场、登记签字、监控录像,安全员监督爆破员按照爆破设计和当班用量领取,保管员清点、核对、记录发放品种、数量。

  井下爆破要坚持“一炮三检”

  井下爆破作业人员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露天煤矿爆破作业时,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必须同时在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员现场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装药、封孔、爆破。

  爆破作业结束后,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瓦检员(井工煤矿为瓦检员,露天煤矿为安全员)共同清点、核对、记录民用爆炸物品消耗和剩余的品种、数量,当班剩余爆炸物品全部清退返库,交由保管员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严防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监察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工作组定期深入矿区,对关闭、停产矿点、非法矿点逐一开展排查,确保关死、停住,防止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获取违法生产、违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情报信息线索,严查非法持有、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关闭停产煤矿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对关闭矿井剩余民用爆炸物品要核对清点,及时收缴、销毁;对停产矿井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及时封存。严防发生私存私留、转卖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者:米娜)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