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发布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情况及典型案例

06.12.2018  01:11

    12月4日下午,牡丹江中院召开了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对全市法院“雷霆行动”打击拒执罪情况及三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发布会由政治处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周明辉主持,执行局综合科科长王宏光发布,新华社牡丹江分社、牡丹江电视台、牡丹江电台、牡丹江日报、牡丹江晨报等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雷霆行动”开展以来,全市法院把打击拒执罪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签发“雷霆行动”4号令,对涉嫌构成拒执罪的情形和范围作出严格细致的规范,进一步出实招、补短板、强责任,确保打击拒执罪工作落地见效。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执行人杨某向本村九名村民借款,因未按时还款杨某及其前夫田某被诉至西安区法院,西安区法院作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九名申请人均申请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2016年杨某到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工作,并按月获取工资收入,西安区法院执行局干警在执行中发现杨某存在隐匿收入的行为。经查2016年末至2018年1月期间,杨某工商银行账户内工资收入115 908.23元。期间另有粮补、地补等收入共计1 174.50元。上述收入除偿还债权人王某500元外,均用于个人家庭生活消费,并为其本人、儿子、儿媳等亲属购买保险。执行人员发现杨某有隐匿财产、违反限制消费等行为后,依法将杨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杨某隐匿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致使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无法履行,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依照《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被告人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9月29日下午4点50分,于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邓某开一辆松花江微型汽车,从后面撞倒于某后离开现场,于某当场昏迷不醒,导致后来的下肢截瘫,失去劳动能力,只能靠轮椅出行,生活十分艰难。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未对于某进行赔偿,2015年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邓某给付于某各项赔偿金共计108万元,判决后邓某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邓某将自己经营的电脑公司兑出,将自己名下的两处房产变卖,逃避执行。同时经过执行人员在银行调查发现,邓某银行帐户中资金往来比较频繁,最大的一笔竟达33万元。综合现有的证据材料,邓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2018年8月23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28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邓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主动与申请人于某协商,一次性赔偿给于某50万元人民币,取得了于某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宽大处理。2018年10月25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三:被告人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6月25日,被告人张某以砖厂缺少生产资金为由,先后向被害人董某借款人民币416000元。2015年5月5日,林口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张某妻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董某人民币416000元,利息人民币65460元,合计人民币481460元。判决生效后,因张某不履行给付义务,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经法院依法调查,于2015年9月28日裁定将张某位于古城镇的林口县古城振兴免烧砖厂和林口县古城镇白酒厂及其附属设施等财产予以查封。上述财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裁定将张某所有的上述财产以第二次流拍价433883元抵偿给董某抵偿等额债务,张某拒不交付上述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林口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将相关犯罪线索及案件材料移送林口县公安局,林口县公安局对该案正式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7日,林口县人民检察院向林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口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行为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在立案前主动履行砖厂及白酒厂等交付义务,故张某在本案中已履行大部分欠款,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宽大处理。2018年10月24日,林口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民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截至目前,全市法院共对809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对116名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82人,限制高消费5594人,限制出境77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执罪犯罪线索617件839人,作出有罪判决案件3件3人,“雷霆行动”取得了积极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