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中院:"雷霆行动"热度不减

19.09.2018  17:45

    近日,牡丹江中院执行警务局执行一庭再出“雷霆之击”,拘留了滕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圆满执结了一起执行难案,达到了震慑一批、教育一批的社会效果。

    原告尹某某(实际施工方)诉被告滕州某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黑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牡丹江中院一审判决生效后,滕州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省法院指令中院再审。经中院审判监督二庭再审后,判决滕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尹某某工程款210万元及利息、安全生产措施费4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滕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故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就210万元工程款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同意被执行人滕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2017年12月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交付价值210万元的房源。

    协议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执行一庭干警于今年的4月8日、4月19日先后两次找到滕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要求其履行交付房屋进行以物抵债的义务。在执行干警多次对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及告知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滕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价值111.246万元的房产。8月28日,执行干警再次找到被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共计218.9283万元,但被执行人拒绝给付,还以不在本地为由推诿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方查控,终于找到被执行人滕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将其传唤至法院。赵某某到法院后,执行法官耐心的对其释法析理,赵某某仍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故牡丹江中院决定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

    赵某某被拘留后,在第二天的提审过程中,迫于执行威慑,终于同意履行给付义务。赵某某通过律师与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协商,提出给付申请执行人25万元现金及价值180万元的房源,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起执行难案圆满结案。

    在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牡丹江中院执行警务局将持续发力,严厉打击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及失信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