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院从严从快批捕一起走私“洋垃圾”案件

13.02.2018  14:04
  近日,牡丹江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废物罪对张某某、郭某某(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牡丹江骏康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郭某某(个体从事俄罗斯废纸、废纸壳进口贸易)为牟取非法利益,2017年1月23日至8月8日期间,合谋利用某有限公司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在同江、黑河、东宁口岸,从俄罗斯走私国家限制进口废纸2805.858吨,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走私废物罪。   该案系黑龙江海关缉私局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走私“蓝天”专项行动以来,牡丹江海关缉私分局办理的第一起走私废物案。牡丹江市院侦监部门得知案件线索后,领导高度重视,指派员额检察官带领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与侦查机关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案件性质及基本案情,对案件事实、证据标准、侦查方向等提出侦查意见,就共同犯罪、法律适用、证据证明力等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了充分讨论,明确了逮捕标准和证据规格。案件正式报捕后,办案组集中时间,加班加点、严审细查,全面审阅案件卷宗证据,高效高质完成审查逮捕工作。   据办理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从境外走私废物入境,俗称走私“洋垃圾”,本案查获的固体废物是废纸壳及碎纸,我国明确规定废纸为限制进口物,必须由指定利用商使用,因废纸回收利用处理过程中会产生脱墨渣,脱墨渣属于危废的一种,含有多种危险物质,在危险名录里属于HW12燃料、涂料废物类别。脱墨渣要经过处理以后才能进行排放,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危害自然环境和人类健康。通过办理此案,检察机关与海关缉私部门通力合作,严厉打击了“洋垃圾”走私犯罪,为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链接: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