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并制定出台《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

17.10.2017  22:56

日前,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7〕65号),省发改委、统计局、环保厅、省委组织部联合印发了《〈黑龙江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黑发改环资〔2017〕396号)(以下简称“两个体系”)。

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包括7个一级指标,54个二级指标。采用综合指数法进行测算,结合“十三五”规划纲要和相关部门规划目标,测算全省及各市(地)绿色发展指数和资源利用指数、环境治理指数、环境质量指数、生态保护指数、增长质量指数、绿色生活指数等一级指数。公众满意程度为主观调查指标,通过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来反映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程度。

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包括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度、生态环境事件5个一级指标,23个二级指标,根据各市(地)约束性目标完成情况,对有关市(地)进行扣分或降档处理。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两个体系”的印发,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