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02.10.2018  09:25

(2018年9月14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坚决打好我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美丽龙江,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文明建设六个原则,坚持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坚持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实行法治化管理、市场化建设、全民化参与,加大力度、加快治理、加紧攻坚,打好标志性重大战役,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龙江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

  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气、水、土壤等领域,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打好标志性重大战役,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法治监管。牢固树立严密的法治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制度政策体系,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严惩重罚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刚性保障。强化污染防治硬指标、硬要求、硬任务、硬措施的刚性约束,完善制度保障措施,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量化刚性问责,层层传导压力,落实落靠责任。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全省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8%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11%以上。

  ——地表水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7%,阿什河消灭劣V类水体;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比2015年分别减少6%、7%。

  ——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明显改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实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森林覆盖率达到47.3%以上。

  二、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坚持节约优先,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上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四)强化行业源头管控。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和产业布局开展规划环评,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发挥规划和规划环评调控约束作用,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从严控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危、涉重和其他重大环境风险项目。规范产业园区建设,对国家级新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继续化解过剩产能,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确有必要新建的必须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加快城市建成区和重点区域重污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2018年年底前,相关市(地)政府(行署)制定专项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五)全面节约能源资源。实施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用地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353.34亿立方米以内。强化建筑节能,鼓励新建建筑采用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推行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加快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创新体系。

  (六)大力发展环保产业。通过科技创新,大力提高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培育扶持有发展潜力的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重点推动高效锅炉、高效电机、余能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装备升级换代,发展尾矿、再生资源、工业废渣资源化利用等再制造技术装备。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监测和咨询等节能环保服务业新业态。

  三、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突出重点防控污染因子、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领域、重点时段,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和重污染天气应对,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七)打好“散乱污”企业治理战役。

  全面开展整治“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哈尔滨市2019年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地区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八)实施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到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960吨以上。加快钢铁、石化、建材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扩大燃煤电厂(含自备电站)超低排放改造范围。2018年年底前,完成单机容量30万千瓦燃煤电厂改造;2019年年底前,齐齐哈尔、牡丹江等市完成13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燃煤电厂改造;到2020年,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推动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哈尔滨市加大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产能压减力度,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2018年年底前,完成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固定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重点排污单位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依法公开排污信息。具备安装条件的其他工业污染源企业要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到2020年,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污染物达标排放,全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

  (九)推进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开展地级及以上城市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行动。2020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哈尔滨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研究制定集中供热建设规划,加快集中供热热源和管网建设,发展热电联产项目,扩大集中供热覆盖区域。

  (十)打好能源消费结构调整战役。

  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定《黑龙江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减少煤炭消耗实施方案》,到2020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比2015年下降1.5个百分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推进实施清洁取暖规划,落实《黑龙江省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7—2021年)》,宜并则并,宜气则气,宜电且电,因地制宜发展余热、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等清洁或可再生能源取暖。建立完善散煤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全过程质量监控体系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行政管理机制,以城市棚户区、城乡结合部、城市主城区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居民冬季取暖、炊事等为重点对象,以改气改电、洁净燃料替代和清洁利用、提升质量等为重点措施,坚持专项治理和常态管控结合,强化煤炭管理、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联动执法。推广清洁高效燃煤锅炉,实施生物质替换的,必须使用生物质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安装高效除尘设备。在农村把逐步取缔散煤燃烧与秸秆利用结合起来,推行秸秆压块和清洁煤利用,市县级政府要对农户使用秸秆固化燃料替代散煤给予一定补贴。

  (十一)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战役。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排放检验机构检测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加快淘汰老旧车,鼓励清洁能源车辆、船舶的推广使用。严格实施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排放标准。鼓励淘汰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开展清洁油品行动。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非标车(船)用燃料行为,彻底清除黑加油站点。开展清洁运输行动。推进大宗货物集装箱及中长距离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提高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货物铁路运输量。

  (十二)打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战役。探索实行法治化管控、市场化投入、全民化行动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开展综合利用的共治共享机制。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重点紧盯秋收、春播季节,加强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组织开展秸秆焚烧专项巡查,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严查露天焚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并扣缴相应财政资金。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支持力度,支持研发和推广综合利用先进技术,促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从源头解决秸秆露天焚烧污染问题。2020年年底前,哈尔滨市、绥化市、肇州县、肇源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他市(地)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

  (十三)开展扬尘面源等空气污染治理。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依法关闭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乱挖的露天矿山;加快修复和绿化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采取对工地及周边围挡洒水、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管控。加强道路扬尘整治,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开展国土绿化行动,重点加强防护林建设、草原保护和防风固沙,城市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坚持法治管控、疏堵结合,开展露天烧烤、排放油烟、侵占公共绿地、噪音扰民等群众身边的环境问题综合治理。

  (十四)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战役。

  强化哈尔滨市、大庆市、绥化市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提前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降低污染负荷,减少污染物累积,明显降低污染等级。修订完善现行预案,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编制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科学确定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和梯次减排重点企业名录,明确应急响应优先次序及不同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急减排措施要细化落实到具体工艺环节,做到“一厂一策”。各地要根据气象条件预报信息,制定分时分区差异化控制的燃煤供暖锅炉错峰起炉计划。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规定,避免加重污染负荷。加大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大气环境监测超级站作用,提升省级和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水平,2018年年底前,省级预报中心具备7天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并精确到所辖各城市。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重污染天数比2015年减少15%以上。

  四、坚决打好碧水保卫战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河长制湖长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单元控制、以支促干,对江河湖库水分流域、分单元、分阶段一体化治理,逐步实现由治点向治面拓展深化,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

  (十五)实施松花江流域污染治理。

  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为重点,全省划分设立60个控制单元,落实控制单元治污模式。突出重点支流带动,实施10条重点支流达标工程。落实阿什河达标方案,2018年年底前,消灭劣Ⅴ类水体;讷谟尔河、呼兰河、乌裕尔河、拉林河、倭肯河、安邦河、穆棱河和通肯河等8条支流,制定“一河一策”治理方案,限期达标;肇兰新河及大庆市周边闭流区要在2020年年底前消除黑臭现象,力争松花江干流水质国控断面稳定维持Ⅲ类水质标准。

  (十六)保护生态良好水体和保障生态流量。重点加强镜泊湖、兴凯湖、磨盘山水库等重要湖泊的生态环境保护。维护呼玛河、甘河、牡丹江、嫩江干流等良好水质,全省优于Ⅲ类(含Ⅲ类)水质的湖泊及其入湖河流保持或优于现状水质。科学核定重要江河生态流量,将生态用水纳入流域水资源配置和管理。以流域为单元,制定讷谟尔河、乌裕尔河、拉林河、穆棱河等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合理安排重要断面下泄水量,维持河流合理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保持和改善水环境质量。

  (十七)打好水源地保护战役。全过程管理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信息。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建设,实施综合治理。全面排查和整治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问题,通过关闭排污口、清理网箱养殖、规范交通穿越、搬迁畜禽养殖、开展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等措施,2019年年底前,完成违法违规问题整治。打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战役,坚决遏制全省地下水过量开采势头,压缩井灌水田面积,控制旱改水,强化灌溉用水计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良性循环。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当建设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齐齐哈尔采用嫩江水替代龙沙、建华和铁锋三个铁锰超标的地下水水井;绥化市采用阁山水库或红兴水库解决地下水水源地超标问题;大庆市依托引嫩工程解决新增4个超标水源地问题。

  (十八)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战役。加强城镇排水配套管网建设,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纳管,实施城镇污水污泥处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一批污水处理厂,大幅提升处理能力,因地制宜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20年年底前,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加强城市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有效减少城市面源污染。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各地要按规定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尽快调整到位,原则上应补偿到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并合理盈利。加强城市内河管理,清理整治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口及沿岸垃圾、水面漂浮物等,坚决控制黑臭化发展趋势。城市污水处理和收集等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化发展进程相适应,坚决遏制生活污水直排新产生黑臭水体。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3条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紧密跟踪疑似黑臭水体动态,到2020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五、坚决打好净土保卫战

  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

  (十九)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影响调查,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的调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地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改造。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严禁在重度污染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

  (二十一)实施土壤污染管控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重点区域,制定实施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污染地块联动监管机制,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用地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拆除活动的环境监管,强化暂不开发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2020年6月底前,完成4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

  (二十二)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政策,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加强电子废物等再生利用行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调查评估重点工业行业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转移管理等制度,逐步完善信息化监管体系,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跨界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犯罪活动。评估有毒有害化学品环境风险,严格限制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出口,并逐步淘汰、替代。

  (二十三)打好垃圾分类处理战役。

  加快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城镇垃圾治理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到2020年,实现所有城市和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全覆盖,基本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存量垃圾治理,提高规范化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大庆市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建设,到2020年,各试点城市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十四)打好黑土地保护专项行动战役。落实国家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面积420万亩。落实耕地轮作休耕试点任务,扩大轮作休耕面积,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耕地轮作技术模式。进一步扩大有机种植面积,建设有机农田,引导农民由提高产量获取收益转变为提高质量品质获取收益。在优质农产品主产区建立产业特殊负面清单,严格限制除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以外的工业企业进入。实施西部风沙干旱区域地表覆盖及保护性耕作。以龙江品牌产品区、地理标志产品区、土壤重金属污染区和有色金属采选冶炼区等“四个区域”为重点,组织筛查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并在政府网站和电视台等媒体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纳入整治清单的企业依法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坚决打好美丽乡村保卫战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战役,到2020年,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

  (二十五)实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

  探索农村环保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化机制,开展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建设,建立村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到2020年,全省有较好基础和具备条件的地区,90%以上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建立健全农村专业保洁队伍,形成管护长效机制。引导农民树立节水意识,减少生活污水源头排放。积极推广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技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开展林区、湿地、江河沿岸、农区等旅游景区垃圾污水综合治理,垃圾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

  (二十六)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加快推进“厕所革命”,按照群众接受、经济环保、维护方便的要求,从现有建设和居住条件入手,结合农村公用设施建设、危房改造、村屯撤并、扶贫开发等,科学合理确定农村卫生厕所、公共厕所建设模式,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二十七)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深入实施农业“三减”,精准测土,科学配方,合理制定分区域作物施肥限量标准及元素配比式,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严格执行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标准,严格控制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替代化学防治。严格控制农膜污染,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农膜回收利用。

  (二十八)实施畜禽污染管制行动。

  严格执行养殖环保标准,严格划定禁养区,落实落靠禁养规定。严格环境准入,注重引进技术先进的大型养殖企业,坚决防止“南猪北养”带来“南污北移”。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强化收集、贮存、还田能力,到2020年,全省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解决粪污出口难题。推进水产健康养殖,合理布局养殖空间,开展重点江河湖库破坏生态环境的养殖方式综合整治。

  七、坚决打好原生态保卫战

  牢固树立生命共同体的整体系统观,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治理,把生态环境风险纳入常态化管理,加快构建生态安全体系,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坚决守护好我省大森林、大湿地、大湖泊、大草原、大界江、大冰雪等原生态宝贵资源。

  (二十九)严格生态环境质量管理。

  坚持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于2020年年底前完成调整。生态环境质量达标地区要保持稳定并持续改善,不达标地区的市县级政府要于2018年年底前制定实施限期达标规划,向上级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将省级以上禁止开发区、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勘界定标,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省“一张图”,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建立评价考核制度与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对各市(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成效进行评价考核。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定期发布生态保护红线状况信息。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

  (三十一)坚决查处破坏生态行为。

  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常态化,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台账,实行整改销号制度,限期进行整治修复。2018年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全面排查违法违规挤占生态空间、破坏自然遗迹等行为,制定治理和修复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推进病危险尾矿库和“头顶库”专项整治。

  (三十二)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

    到2020年,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对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实行封闭管理,稳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扩大轮作休耕试点,推行草原禁牧休牧制度。加大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力度,突出抓好大小兴安岭生态保护和修复,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森林保护培育,逐步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继续实施天保二期工程,确保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有效恢复。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和《黑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对15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的农作物限期退耕还林还草,对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种参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退耕还林还湿还草规划,确保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持在2524万公顷,有林地达到215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47.3%以上。推动三江平原和松嫩平原湿地修复,建设城市自然湿地示范区,实施黑瞎子岛、乌苏里江等界江界河沿岸生态修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八、保障措施

  (三十三)加强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至少每季度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各市(地)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要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三十四)严格督察执法。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制度政策体系,加快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深入开展人大环境执法专项检查。健全完善省级环保督察体系,通过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等方式,重点督察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国家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完成、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等情况。开展环境监察执法专项行动,打好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运行战役,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高污染企业、重要时期督查,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落实,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保护生态环境,严厉制裁和惩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三十五)落实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资金投入向污染防治攻坚战倾斜,坚持投入同攻坚任务相匹配。各级财政要按规定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支出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重点投向水、气、土等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和重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落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政策,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创新投融资模式,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等方式,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运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

  (三十六)强化制度约束。加快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按行业、地区、时限核发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企业治污责任,强化证后监管和处罚。到2020年,将排污许可证制度建设成为固定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实现“一证式”管理。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加快推进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和地表水跨界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到2020年,初步建成水、气、土等领域上下协调、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三十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定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对各市(地)党委和政府(行署)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级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三十八)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快建设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保护人才队伍,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和管理体制。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关于生态环境领域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队伍特别是基层队伍的能力建设,按省市县乡不同层级工作职责配备相应工作力量,保障履职需要,确保同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相匹配。

  (三十九)强化科技支撑。依托省重点科研院所、高校,与国家科技发展重大部署和科技计划对接,组织实施绿色技术创新重大专项,围绕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等领域,研发一批低成本、效果好、易操作、可推广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评估筛选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建立推广交易平台,实现及时信息交流、对接洽谈、成果交易,促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十)推动共治共建。建立区域污染联防联治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污染问题。进一步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加强巡查频次和督查力度,探索推行林长制。引导企业注重环境效益,承担治理污染社会责任。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污染治理,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引导全社会支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建立健全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回应公众高度关注和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符合条件的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加强宣传教育,在主要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及新闻网站开设环保专栏,普及环保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解读环境保护政策,曝光剖析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 郑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