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全面启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 覆盖范围由13个市地延伸至县(市)及建制镇

05.08.2019  19:02

  日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等9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的总体目标:今年,将在13个市地以及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扩大覆盖范围,陆续延伸至县(市)及建制镇;2020年底前,所有县(市)、建制镇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力争到2025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指导意见》要求,今年年底前,各市(地)编制完成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底前,哈尔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市(地)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2年底前,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其他市(地)至少有1个区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其他各区至少有1个街道(社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2025年底前,各市(地)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县(市)、建制镇实现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

  《指导意见》指出,2019年年底前,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试点地区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省所有行政村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得到治理的行政村生活垃圾减量40%以上。

  《指导意见》要求,城镇的党政机关、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国有企业,宾馆、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管理单位以及居民区;乡村中的行政村、自然屯都将纳入实施垃圾分类的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在城镇中,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其中,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分类的类别。在乡村中,一般采取“三分类”,即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物、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燃煤炉渣、残土不做分类要求,但需单独收集。

  目前,我省正在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推广简便实用的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进一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水平。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着力形成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监管、有序运转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让垃圾分类的观念深入人心,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垃圾分类的强烈认同和良好氛围。

  据悉,我省将实行省级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市县相关部门具体推进落实的责任机制,努力形成“抓行业必须抓分类,管辖区必须管分类”的“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制定垃圾分类工作考核办法,计划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卫生城市等创建活动中,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作为一项重要评价内容。(作者:吴利红)

(责任编辑: 郑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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